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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2023-08-22 00:00:0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披露 本公告乃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1)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Metorex (Proprietary)Limited(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及(2)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接纳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为贷款人)(「贷款人」)发出的一份贷款融资函件(「该融资函件」),据此,贷款人将根据该融资函件向借款人提供上限为30000000美元,为期一年(自首次提款日计算)的非承诺循环贷款(「该融资」)。该融资将用于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一般资金需求。根据该融资函件,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作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需持续成为本公司的最大单一(直接或间接)股东及维持对本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如有违反,则该融资会被终止及╱或与该融资所有相关的金额将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本公司须就本公司控股股东在该融资函件的特定履约责任作出披露。于本公告日期,金川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0.73%。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上述特定履约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其后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持续作出有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