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上市规则已作修订,以引进(其中包括)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有关一套十四项统一的股东保障核心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时的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章程细则」),方式为采纳已纳入及合併所有建议修订事项的经修订及重列章程细则(「新章程细则」),以(i)使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ii)令本公司得以召开及举行电子或混合本公司股东(「股东」)的股东大会,并为本公司在举行股东大会方面提供灵活性;及(iii)作出其他杂项及内务变动,以更新或澄清现有章程细则条文,包括就上述修订而作出对现有章程细则其他章节的修订,且于其认为适宜或使措辞与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更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相应修订。
鑑于拟对现有章程细则作出大量修订,董事会建议采用新章程细则作为对现有章程细则的所有修改,以取代及剔除现有章程细则,而非对现有章程细则进行逐一修改。
建议采纳之新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将召开的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有关特别决议案在股东週年大会上获批准日生效。
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新章程细则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