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金川集团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有关建筑合约及采购合约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据该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采购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采购合约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提供之意见及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就采购合约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之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必要资料以供载入通函,寄发通函日期预期会延迟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