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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最新情况

2019-04-24 00:00:00

兹提述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董事变动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告所披露,钱庭硕先生(「钱先生」)因健康理由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职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紧随钱先生辞任后,本公司拥有八名董事,包括六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上市规则第3.10(1)及第3.10A条规定之最低数目。

于钱先生辞任后,本公司自此开始努力物色合适候选人以填补空缺及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及第3.10A条之规定。董事已于三个月豁免期内尽力物色合适候选人。伍绮琴女士(「伍女士」)于上市公司拥有丰富经验,被引荐给本公司。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告所披露,于三个月豁免期届满前,伍女士其后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本公司亦须晋升员工加入董事会。霍欣茹女士(「霍女士」,自二零一零年起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委任霍女士为执行董事后,董事会拥有十名董事,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上市规则第3.10A条所规定之最低数目。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本公司应于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三个月内物色并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项下之规定。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之公告所述之豁免申请并不适用。

本公司正在努力物色合适候选人以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儘快及无论如何自未能遵守有关规定起之三个月内(即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填补上述空缺。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