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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时限

2019-04-15 00:00:00

兹提述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董事变动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由于霍女士及伍女士分别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后,董事会拥有十名董事(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仍低于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之最低人数。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第3.11条,本公司应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之前委任至少占董事会三分之一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本公司已于过往几个月内尽力物色具备适当专长之合适候选人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惟本公司需额外时间物色潜在之适当候选人。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延长三个月豁免(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期间),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第3.11条,而有关豁免延长申请于本公告日期仍在处理当中。

本公司将于可行情况下儘快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之规定,并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