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於香港大埔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西8号东翼611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进行下列事项并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a)重选张飞虎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杨沛燊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卜斌龙先生为执行董事;
(d)重选吴铁龙先生为执行董事;
(e)重选刘绍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f)重选林金桐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g)重选钱庭硕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h)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重新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动议: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定,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之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理由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目(不包括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现有及新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ii)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提供任何以股代息或配发及发行股份以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发行之任何股份而配发者)合共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a)於本决议案获得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bb)(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本决议案获得通过後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於第5项决议案获得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被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有关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免或另作安排)。」
5.「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及就此目的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或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及就此有关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之规则及法规购回股份;
(b)本公司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之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得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被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6.「动议授权董事行使上文第4项决议案(a)段有关该决议案(c)段之(b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之权力。」
7.「动议待联交所批准根据行使依据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及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购股权将予以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更新及更续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惟(i)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购股权或会配发及发行以及根据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或会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计划授权限额」);及(ii)行使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全部已授出但尚未行使购股权可能发行以及根据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或会发行股份数目之整体限额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并谨此授权董事全权酌情授出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最多为计划授权限额)以及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行使有关购股权发行之股份。」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之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为厘定股东可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可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行使投票权之股东,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登记。
4.就上述第4项及第6项建议决议案而言,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按上市规则之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除於本公司购股权及股份奖励计划下发行之股份或由股东认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5.就上述第5项建议决议案而言,董事表示於其认为对股东有利之情况下,将行使该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协助股东就建议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一。
6.本通告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