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中国」)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区法院」)裁定行贿罪名成立(「该案件」),区法院已就其前任雇员提供之贿赂处以京信中国人民币200,000元之罚款(「区法院判决」)。京信中国已就区法院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除非另有列明,否则本公告所用之词汇应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集团已接获市中级法院向京信中国下达之刑事裁定书(「市中级法院裁定书」)。根据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市中级法院认为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区法院对京信中国之刑事判决,并将该案件发回区法院重新审判。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之规定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须予披露有关本公司之内幕消息。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十一分起在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申请其股份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告乃承董事会之命而作出。董事会愿就本公告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