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京信通信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於香港大埔香港科学园科技大道西8号东翼611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将根据本决议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普通股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
(a)将本公司股份溢价账之进账额(相当於本公司将予发行红股(定义见下文)总面值)拨充资本,并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於记录日期(定义见下文)按每持有十(10)股现有已发行股份可获发一(1)股红股之基准,应用该等款额按面值悉数缴足若干股新股份(「红股」),并授权董事向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一)(或董事可能厘定之其他记录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分别名列本公司香港股东名册或分册(统称「股东名册」)之股东(惟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股东名册上之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司法权区之股东及董事认为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如有)必须或适宜将之排除於发行红股(定义见下文)外之股东(「受限制股东」)则除外)配发、发行及分派入账列为缴足之红股,基准为彼等当时每持有十(10)股现有股份分别获分派一(1)股红股(「发行红股」),并授权董事采取彼等认为适合之措施以解决因分派任何红股而引致之任何困难;
(b)根据本决议案将予发行之红股须受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限,於各方面均与本公司於配发及发行红股当日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c)谨此授权董事安排将原向受限制股东发行之红股(如有)於红股买卖开始後尽快於市场上出售,而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有关费用之後,将根据受限制股东(如有)持股数量以港元按比例分派予彼等。有关支票将以邮寄方式送达,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除非可分派予任何该等人士之金额低於100港元。在此情况下,谨此授权董事将该款项拨归本公司所有;及
(d)谨此授权董事作出有关发行红股可能属必须及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Cricket Square 营业地点:
Hutchins Drive 香港大埔
P.O. Box 2681 香港科学园
Grand Cayman KY1-1111 科技大道西8号
Cayman Islands 东翼611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为厘定股东获得发行红股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厘定可享发行红股资格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一)。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一)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获发红股。为符合发行红股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红股将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三)配发、发行及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4.本通告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