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分拆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分拆公司于中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建议分拆及建议A股上市。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间接持有分拆公司约78.5%股权,而分拆业务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销售网络系统产品及解决方案,以及已售产品之配套服务(如调试及售后服务等)。本公司根据第15项应用指引向香港联交所递交有关建议分拆之申请以供审批,而香港联交所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建议分拆。
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影响相关进程,本公司延迟建议分拆及就建议A股上市递交原定于二零二一年下半年作出之上市申请。
由于近期新冠疫情情况好转,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决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恢复及进行建议分拆,并计划于二零二三年九月递交建议A股上市之上市申请。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间接持有分拆公司约78.5%股权。预期分拆公司上市将涉及透过公开发售及╱或配售方式发行分拆公司的新A股。建议分拆项下将予发行的新A股数目拟不超过上述公开发售及╱或配售后分拆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25%,其后本集团于分拆公司之所有权将摊薄至不少于58.9%。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9条,建议分拆及建议A股上市一经落实,将构成视作出售本集团于分拆公司的权益。
基于建议A股上市项下目前预期的发售规模上限约人民币18亿元,建议分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超过25%但将低于75%。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建议分拆一经进行,将构成本公司的主要出售事项但不属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将须遵守第15项应用指引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适用规定就建议分拆及建议A股上市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建议分拆。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刘绍基先生、伍绮琴女士及王洛琳女士组成),以就建议分拆向股东提供意见。中毅资本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建议分拆及建议分拆项下有关保证配额规定之豁免的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分拆致股东的推荐意见函件;(iii)中毅资本就建议分拆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的意见函件;(iv)本集团的财务资料;(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及(vi)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寄发予股东。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分拆及建议A股上市须待(其中包括)中国相关监管机关按照所有适用法规予以批准后方告作实,并须视乎合适市况而定,故未必会落实。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知悉,本公司并不保证建议分拆将会落实,亦不保证其落实时间,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