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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1-08 00:00:00

投资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11月8日(于交易时段后),李宁广西(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委员会订立投资协议,据此,李宁广西有条件同意投资于该项目,而委员会有条件同意在李宁广西透过招拍挂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后协助李宁广西实施该项目。

该项目须待李宁广西成功透过招拍挂程序投得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该项目将涉及于该土地之上建设供应链基地以生产、包装及研发高端运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装备。

该项目之最高投资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包括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之成本及建设供应链基地所涉及之开支。投资金额乃按照该项目的规模并经计及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生产线的设备及新技术的投入而估定。投资金额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以及李宁广西之某些业务合作伙伴所作之注资拨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订立投资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投资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概不担保及/或保证李宁广西最终将成功透过招拍挂投得该土地,因此,投资协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