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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委任非执行董事

2017-12-13 16:58:00

李宁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李麒麟先生(「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7年12月13日起生效。

李麒麟先生,30岁,於金融服务行业拥有丰富经验,并於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担任恒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析师。彼为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非凡中国」,其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032)的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於本公告日期,非凡中国为本公司主要股东,间接持有299,374,000股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3.74%),及可转换为249,827,543股股份的可换股证券。

於本公告日期,李先生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下被视为拥有299,374,000股股份及可转换为249,827,543股股份的可换股证券的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权益。

李先生为本公司执行主席兼代理行政总裁李宁先生的侄子。李先生亦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李进先生的儿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李先生将就其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协议自2017年12月13日起计为期三年。彼将可收取年度董事袍金人民币215,000元。该袍金乃由董事会参考彼於本公司的职责、本公司业绩及当前市况厘定,并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不时进行检讨和修订。李先生亦将可就於需要时为本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收取额外袍金或其他酬金。

李先生将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4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并於本公司随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接受重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有关李先生而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的其他事宜,亦无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李先生加盟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