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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澄清公告

2016-08-16 20:11:00

兹提述李宁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关於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2016中期业绩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2016中期业绩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欲就2016中期业绩公告之下列部份之资料作出澄清:

2016中期业绩公告第2至3页「中期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内,第3页中「可换股债券」一项被列为非流动负债。由於截至2016年6月30日账面值为740,936,000元人民币(包含累计应付利息)之可换股债券将於2017年2月8日到期,将该项列为流动负债更为合理。因此,中期简明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於2016年6月30日之非流动负债项下可换股债券、流动负债项下可换股债券、流动负债总额中剔除划分至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的负债、流动负债总额及非流动负债总额之金额应分别为0元人民币、740,936,000元人民币、2,623,783,000元人民币、2,987,505,000元人民币及293,413,000元人民币。董事会认为上述重分类修订对於中期财务资料影响不重大,并认为即使该可换股债券於2017年2月到期日前未转换为普通股,本公司亦有充足现金用於偿还该可换股债券。

上述澄清并不影响2016中期业绩公告中所载其他财务资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2016中期业绩公告中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