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主协议项下进行的现有交易。现有主协议将於2015年12月31日届满。於2015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非凡中国就重续现有主协议订立经重续主协议。
於本公告日期,非凡中国间接持有本公司约15.88%股份,为主要股东并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经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经重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经重续交易年度上限的上市规则所载的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高於0.1%但低於5%,故经重续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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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有主协议项下进行的现有交易。现有主协议将於2015年12月31日届满。
经重续主协议
於2015年12月24日,本公司与非凡中国就重续现有主协议订立经重续主协议,据此,非凡中国集团或会向本集团提供有关(i)品牌或产品代言;(ii)赞助与市场推广;及(iii)活动制作及管理的服务(「非凡中国服务」)。
根据经重续主协议,本公司与非凡中国须促使经重续交易的条款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不逊於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的条款)订立。
年期
经重续主协议的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或非凡中国不再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定价政策
根据经重续主协议的条款,本集团就非凡中国服务应付非凡中国集团的服务费用将根据下列原则及每项交易的其他个别因素按公平原则厘定:
(1)如有现行市场价格,则参考该市场价格;
(2)如无现行市场价格,参考与独立第三方的可资比较或类似交易的价格後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本集团将向业内人士谘询可资比较或类似交易的价格及进行调研,然後与非凡中国集团的报价进行比较;及
(3)如第(1)及(2)项均不适用,由双方按与相关方或其他业内人士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相若的一般商业条款协定。本集团经验丰富的人员将於参考相关方或其他业内人士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的现行及╱或过往交易价後,就相关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作出意见。
就上述第(2)及(3)项而言,本集团将确保非凡中国服务的价格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而言不逊於独立服务提供商所给予者。
过往数据
本集团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就现有主协议支付的服务费年度上限及服务费载列如下:-
截至2013年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核准上限(人民币元) 60,000,000 90,000,000 90,000,000
实际发生或估计费用(人民币元) 46,188,000 68,986,000 74,568,000
(估计费用)
年度上限
预期本集团将委聘非凡中国集团根据经重续主协议提供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过往数据更大规模的服务。此乃因本公司将进一步利用非凡中国集团於提供运动相关管理及市场推广服务方面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同时本集团可进一步受惠於非凡中国集团其他运动资源的协同融合效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乃经参考:(i)现有交易的过往数据;(ii)或需非凡中国集团提供更大规模服务的本集团若干市场推广计划;(iii)应付非凡中国集团的预期服务费水平;(iv)类似服务在中国收取的服务费;及(v)非凡中国集团向本集团建议的市场推广计划後厘定。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年度上限(人民币元) 140,000,000 154,000,000 170,000,000
订立经重续主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非凡中国集团在提供运动相关管理及市场推广服务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凭藉过去五年与本集团合作,非凡中国集团已熟悉了解本集团的营运。透过采用非凡中国集团提供的服务,本集团将可更好地获得若干体育赞助资源及赛事推广活动,有利於本集团获得长期稳定的体育赞助资源。本集团亦可受惠於非凡中国集团其他运动资源的协同融合效益。
除李宁先生(其於经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就董事会批准(其中包括)经重续主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经重续主协议(及将订立的经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认为经重续主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除李宁先生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亦认为经重续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上市规则影响
於本公告日期,非凡中国间接持有本公司约15.88%权益,为主要股东并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经重续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经重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经重续交易年度上限的上市规则所载的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高於0.1%但低於5%,故经重续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主要提供多元化的运动产品,包括专业及休闲鞋类、服装、器材及配饰。
非凡中国集团
非凡中国集团主要从事(其中包括)(i)体育人才管理及赛事╱活动制作及管理,并提供体育顾问服务;及(ii)体育主题社区发展。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指截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经重续交易项下的预期最高服务费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主协议」指本公司与非凡中国於2013年1月4日订立的协议,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月4日的公告
「现有交易」指本集团与非凡中国集团根据现有主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创业板」指联交所创业板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集团董事、主要股东及高级行政人员(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人士或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重续主协议」指本公司与非凡中国就经重续交易於2015年12月24日订立的协议
「经重续交易」指本集团与非凡中国集团根据经重续主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非凡中国」指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创业板上市,并为本公司一名主要股东
「非凡中国集团」指非凡中国及其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