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李宁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旺角上海街555号香港康得思酒店42楼星愿亭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除另有所指外,本通告及以下决议案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批准、确认及追认卖方与买方就买卖待售股份(相当於红双喜之10%股权)於2015年10月23日订立之股份转让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项下拟进行之股份出售;
(ii)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就实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股份出售或使其生效或与之相关者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并作出有关其他事宜及采取彼╱彼等认为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之其他有关行动,以及同意作出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与此有关之有关变动、修订或豁免之事宜。」
2. 「动议:
(i) 受规限於及须待上述第1项决议案通过後,批准、确认及追认卖方、本公司、买方与非凡中国於2015年10月23日订立之期权协议(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项下拟进行之授出及行使认沽期权,据此,其中包括,买方、非凡中国及彼等控制之公司获授认沽期权以向卖方、本公司及彼等控制之公司出售待售股份及其衍生权益;
(ii)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就实施期权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授出及行使认沽期权或使其生效或与之有关者而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及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并作出有关其他事宜及采取彼╱彼等认为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之有关其他行动,以及同意作出有关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与此有关之有关变动、修订或豁免之事宜。」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并在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情况下代其投票。受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本大会通告一并寄发。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为已撤销。
4. 就任何股份联名登记持有人而言,任何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则仅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有权投票,无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就此而言,排名首位根据股份联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之次序确定。
5. 倘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上午八时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仍然生效,股东特别大会将延期举行。
股东须浏览本公司网站http://ir.lining.com查阅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详情。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特别大会将如期举行。
股东对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如有任何疑问,请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办公时间内,致电本公司(852) 3541 6000查询。
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