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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延迟寄发通函

2015-11-16 12:10:00

兹提述李宁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出售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及订立股份期权协议之事宜。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预期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通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期权协议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股份出售及授出及行使认沽期权向独立股东作出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份出售及授出及行使认沽期权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作出之推荐建议;(iv)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上市规则所要求之其他资料。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及落实通函之内容,故通函预期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