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董事会」 指李宁有限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 指李宁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
「本公司」 指李宁有限公司
「本集团」 指李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本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以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成员为准
1 组成
1.1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至少包括三位委员。
1.2 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从委员会委员之中委任。
1.3 本公司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将参加委员会所有会议,草拟会议记录以及负责委员会的所有行政事项。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将视乎工作所需召开其它会议。
2.2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委员。
2.3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2.4 只有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本集团其他董事以及行政人员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视乎情况所需)。
3. 职权范围
3.1 为董事会制定有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政策以及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政策。
3.2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集团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3.3 评估本集团的结构及组织战略,评估及物色适当的人力资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评估汇报线、职责和工作范围,以及本集团不同职能之间的协调。
3.4 物色具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5 就物色及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指示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推荐本集团在职员工为候选人。
3.6 定期检讨及向董事会汇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和适合性,以确保其符合受雇条款及表现目标,并就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的重新委任或更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7 评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3.8 就本公司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行政总裁和首席财务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9 定期检讨董事向本公司履行其责任所需付出的时间,以及各董事是否符合要求。
3.10 履行董事会不时指定的任务。
4. 权力
4.1 委员会有权於需要时向本集团任何一位雇员索取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4.2 委员会有权就任何事宜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而有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
5. 呈报责任
委员会主席须於每次委员会会议後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和报告须传阅予董事会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