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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2-03-30 17:52:00

释义

「董事会」指李宁有限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指李宁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李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1 组成

1.1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至少包括三位委员。

1.2 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从委员会委员之中委任。

1.3 本公司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将参加委员会会议,草拟会议记录以及负责委员会的所有行政事项。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将视乎工作所需召开其它会议。

2.2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委员。

2.3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2.4 只有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本集团其他行政人员,包括本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视乎情况所需)。

3. 职权范围

3.1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集团策略而拟对董

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3.2 物色具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3.3 评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3.4 就本公司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行政总裁和首席财务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5 定期检讨董事向本公司履行其责任所需付出的时间,以及各董事是否符合要求。

3.6 履行董事会不时指定的任务。

4. 权力

4.1 委员会有权於需要时向本集团任何一位雇员索取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4.2 委员会有权就任何事宜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而有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

5. 呈报责任

委员会主席须於每次委员会会议後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和报告须传阅予董事会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