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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2-03-30 17:46:00

释义

「董事会」指李宁有限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指李宁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李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1. 组成

1.1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至少包括三位委员,其中大多数应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从委员会委员之中委任。

1.3 本集团人力资源系统负责人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将参加委员会会议,草拟会议记录以及负责委员会的所有行政事项。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并将视乎工作所需召开其它会议。

2.2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委员。

2.3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2.4 只有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本集团其他行政人员,包括本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视乎情况所需)。

3. 职权范围

3.1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在本职权范围内,「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别的人士。)

3.2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3.3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3.4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5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

3.6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3.7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3.8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订自身的薪酬。

3.9 制订高级管理人员之工作表现目标。

3.10 考虑及处理由董事会授权予委员会的其它事项,以及将该权力授权予管理层(视乎情况所需)。

4. 权力

4.1 委员会有权於需要时向本集团任何一位雇员索取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4.2 委员会有权向独立专业顾问徵询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而有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

5. 呈报责任

委员会主席须向董事会汇报每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和报告须传阅予董事会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