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董事会」指李宁有限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指李宁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李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1. 组成
1.1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至少包括三位委员,其中大多数应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从委员会委员之中委任。
1.3 本公司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将参加委员会会议,草拟会议记录以及负责委员会的所有行政事项。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至少按财务汇报及审计周期举行两次会议,并将视乎工作所需召开其它会议。
2.2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位委员会委员。
2.3 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管。
2.4 只有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外聘核数师会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本集团其他行政人员,包括本公司的主席、行政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视乎情况所需)。
3. 职权范围
3.1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3.1.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3.1.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1.3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委员会应就任何必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3.1.4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3.2 审阅财务资料
3.2.1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财务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3.2.2 就上述3.2.1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召开两次会议;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财务报表及报告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 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3.3 监管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3.3.1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3.3.2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3.3.3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3.3.4 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3.3.5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3.3.6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3.3.7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3.3.8 就有关此职权范围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3.3.9 检讨本集团有关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的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3.3.10 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本集团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向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於本集团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3.3.11 研究董事会界定的其他事项。
4. 权力
4.1 委员会有权於需要时向本集团任何一位雇员索取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4.2 委员会有权就任何事宜徵询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而有关费用由本公司负责。
5. 呈报责任
委员会主席须於每次委员会会议後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委员会会议纪录和报告须传阅予董事会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