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李宁发行可换股债券及恢复买卖(摘要)

2012-01-19 22:37:00

发行可换股债券

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分别与TPG及GIC投资者订立TPG认购协议及GIC认购协议,内容有关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元的可换股债券(TPG认购协议项下人民币 561,000,000元及GIC认购协议项下人民币189,000,000元)。

可换股债券以年利率 厘计息,且将於自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起计五周年当日到期。可换股债券可按初步兑换价以每股7.74港元兑换为兑换股份。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决议案,本公司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之股份,即1,053,534,669股股份。董事尚未根据一般授权行使权利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权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最多210,706,933股股份。兑换股份拟根据一般授权获配发及发行。

可换股债券及兑换股份将根据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授出的一般授权授予董事的权力予以发行。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恢复买卖。

-------------------------------------------------------------------------------------------

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分别与TPG及GIC投资者订立TPG认购协议及GIC认购协议,内容有关发行本金总额人民币750,000,000元(TPG认购协议项下人民币561,000,000元及GIC认购协议项下人民币189,000,000元)、为期五年、初步兑换价为每股股份7.74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除本金额以外,TPG认购协议及GIC认购协议载有相同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此外,TPG认购协议载有下述关於企业管治措施的条文。

各认购协议及可换股债券的条款详情概列如下。

TPG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发行人: 本公司

认购人: TPG或其联属方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TPG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TPG是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全球领先的私募投资公司。

本金额: 人民币561,000,000元

企业管治措施: 本公司兹同意及承诺,自完成起且TPG(与其联属方)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份额时,TPG不时有权:

(a) 合共提名两位人士担任非执行董事(合称为「各投资者董事」,个别称为一位「投资者董事」),惟该等人士须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及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有关担任董事的规定;及

(b) 透过书面通知本公司而提名(1)一位投资者董事或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定义见下文)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及(2)各投资者董事担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何获任的投资者董事即为「投资者委员会成员」)

及本公司须尽合理努力促使该代表出任投资者董事或投资者委员会成员(视情况而定),惟须经董事会或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整体作出决定(视情况而定)。

TPG有权使根据上述条款获委任的任何人士辞任,随即(或倘该人士以其他方式离任)TPG有权按其不时的决定,透过重复上述条款所规定的程序而立即提名该人士(因故先前被本公司解雇者除外)担任投资者董事或投资者委员会成员。上述条文所载应用於原委任的有关条件须同等应用至有关其後的委任中。

为遵守上市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的规定,於完成後及根据本公司及TPG可能协定的时间,一名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

於TPG透过书面通知本公司而行使任何上述权利且TPG(与其联属方)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份额时,本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及行动,并致力确保:

(a) 有关事项须经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则应由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批准;倘未能达致一致同意,则该事宜将由本公司执行委员会交予董事会作出决定;

(b) 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均须仅包含三(3)位成员;及

(c)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须仅包含四(4)位成员,即本公司董事长(为执行委员会主席)、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及两位投资者董事(为委员)。

将修改本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直至TPG满意,惟须获董事会批准。

在法律及上市规则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及行动,并作出合理努力以迅速推动及促使上述管治措施生效。

倘TPG(与其联属方)不再持有股权份额,则TPG不再有权要求本公司执行上述企业管治措施,及TPG须(本公司及TPG另行同意者除外)促使任何投资者董事立即辞任董事及辞任投资者委员会成员的任何职位。

GIC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发行人: 本公司

认购人: GIC投资者

GIC投资者为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本金额: 人民币189,000,000元

认购协议的共同条款

先决条件: 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

(a) 有关认购协议项下的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维持真实、准确及正确;

(b) 所有已发行股份维持於联交所上市且未撤回,以下情况除外:(i)不超过十个连续交易日的临时暂停买卖;(ii)暂停买卖,以待核准与上市规则规定公告相关的任何公告(在各情况下,暂停买卖联交所上市股份,以待核准或刊发与有关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任何公告或通函除外),联交所并无反对该上市,且并无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致使可合理预期联交所将据此提出该反对;

(c) 董事会批准有关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d) 可换股债券所换取的所有兑换股份已获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及交易(不论无条件或倘在条件规限下,该等条件对有关认购人而言可合理接受及倘认购人应联交所要求在完成前达成,该等条件在完成前获达成或满足)及有关上市及许可仍然完整有效及具备效力且其後并无被撤回);

(e) 并无存在或发生的(倘已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情况下)任何事件及并无现存状况构成违约事件;

(f) 截至完成日期止,并无政府机关发出禁令、限令或类似性质的命令,以致阻止或严重阻碍完成有关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g) 联交所(倘要求)根据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批准本公司就相关认购协议及相关认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将予刊发的任何及所有公告及通函(如有);

(h) 相关认购人独立及全权接纳对本集团进行的尽职审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审查及调查:

(1) 本集团的财务、合约、税务及交易状况;

(2) 本集团对物业及资产的业权;及

(3) 本集团的重大合约;

(i) 已向有关认购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其形式及内容均获相关认购人合理接纳,其日期为完成日期,乃由本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向相关认购人出具;及

(j) 已自香港及开曼群岛有关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获授、取得或获批(按适用情况)就有关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必需的任何其他豁免、同意、授权、核准及批准,包括但不限於中国的反垄断核准。

相关认购人可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方式随时以书面方式豁免任何或全部先决条件(全部或部份及有条件或无条件),(但倘有关豁免导致本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收购守则或任何相关政府、法定或监管机构的规则或法规,与上文(j)项除外)。倘有关认购人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或之前或有关认购协议各订约方可能协定的其他日期尚未达成或不获豁免上述全部条件,有关认购协议将告失效(除若干条文外)及不具任何效力,而订约方概无或不能据此向另一方索偿(任何先前违反的责任除外)。

资料与报告: 在符合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法律或监管限制(包括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只要有关认购人(与其联属方)仍直接或间接共同持有股权份额,有关认购人有权按董事会合理厘定的方式获取本公司所获的任何资料以满足其合理要求知悉本集团的业务及事务并整体保护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之需要,惟认购人在处理该等资料时,其方式不得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促使本公司或本集团成员公司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或《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或联交所或证监会不时发布的条令及指引,以致其构成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有关资料」。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一般性的前提下,只要有关认购人(与其联属方)仍直接或间接共同持有股权份额,本公司即须(a)向有关认购人提供本集团首六个月的未经审核中期综合账目及各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账目,其时间须与股东获得上述者的时间相同;(b)向有关认购人提供本公司向其股东寄发的所有文件,其时间一般须与寄发该等文件的时间相同;(c)向(就TPG而言)各投资者董事或(就GIC投资者而言)认购人提供(i)本集团最终每月管理账目,其中包括综合损益账、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及有关关键营运绩效指标的资料,及(d)向(就TPG而言)各投资者董事或(就GIC投资者而言)认购人提供有关按季度关键营运绩效指标的资料。

完成: 在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的前提下,协议将於完成日期在本公司与有关认购人商定的有关时间及地点完成。

禁售期: 除有关认购人有权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可向联属方出售任何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外(惟有关认购人须已向本公司提供凭证证明承让方为其联属方),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有关认购人不得在完成日期起计六个月内(「禁售期」)处置任何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

倘承让方不再为认购人的联属方,认购人将确定该受让方立即转让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视情况而定)予有关认购人或有关认购人的另一名联属方。上述条文仅适用於可换股债券及兑换股份而并不适用於现前持有或有关认购人或其联属方其後收购的股份。

禁售期函满後,相关认购人不受任何限制出售任何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惟相关认购人不得(除获得董事会事先同意)在知情情况下将任何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出售予与本公司核心业务存在竞争的人士。上述所载条文概不限制相关认购人在联交所或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任何可换股债券或兑换股份。

中止: 倘在完成前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影响或情况,则有关认购人可於完成日期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前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将放弃完成协议,而毋须对本公司负有责任。

於收到该通知时,有关认购协议(除有关认购协议若干条款外)将告失效及不具任何效力,及本公司及有关认购人将毋须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任何先前违反有关认购协议所引致的责任除外)。

弥偿保证: 於有关认购协议日期後,本公司同意在法律限制下尽可能为有关认购人及其联属方、及其各自的高级人员、董事、业务夥伴、股东、律师、员工及代理作出弥偿及不会追讨关於、源自或涉及(不论直接或间接)以下事项而合理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费用、损害、债务及开支(或与其有关的行动):

(a)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高级人员、董事、员工或代理所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违反或触犯有关认购协议所载的其各自的声明、保证、契诺及约定;或

(b) 本公司违反有关认购协议所载的声明、保证、契诺及约定;

惟当该等损失是完全及直接源自有关认购人的蓄意不履行责任、重大疏忽或欺骗时,本公司将对该等损失不负责任;及在符合有关认购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向有关认购人补偿与任何该等行动或申索(不论是否关乎牵涉有关认购人的诉讼)的调查、准备、辩护或和解相关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顾问费用及开支)。上述弥偿将独立於本公司可能对有关认购人承担的其他责任之外。

其他承诺: 本公司向相关认购人承诺,由各自认购协议至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包括首尾两日),除可换股债券外,本公司或任何代表本公司人士概无直接或间接作出行动,而可能引致或导致本公司发行任何证券或任何尚未行使证券转换或交换为股份或向本公司购买股份之认股权证、供股权或购股权,董事会亦无任何其他或类似安排(不包括授出购股权或供股权,或本公司於根据其购股权计划授出或将予授出之购股权附带之认购权获行使时而向合资格人士发行股份)。

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 本公司

期限: 5年

面额: 每份人民币100,000元

利率: 年息4.0%(於各半年度支付)

可换股债券之权益应以美元(美元等值金额)支付及计算,金额为以有关可换股债券之人民币本金额利率计算得出。

於并无违反上述条文的情况下,倘任何财政年度之可换股债券应计的人民币利息金额(人民币本金额按每年四厘的利率计息)(「利息总额」)少於相关财政年度应占股息总额(应就相关财政年度每次股息宣派的记录日期尚未兑换的可换股债券兑换作股份的数量,并按本公司宣派之总股息予以支付,且按现行汇率兑换为人民币(有关总股息作为「股息总额」),则本公司应根据条件支付总债券持有人额外利息的美元等值金额。就条件而言,「额外利息」指股息总额减利息总额的金额。

本公司就特定财政年度应付之任何额外利息须在实际合理可行情况下按各可换股债券之比例尽快支付,且无论如何须在相关财政年度支付任何末期股息後五(5)个营业日内支付完毕。

倘本公司未能在可换股债券根据条件到期应付时就可换股债券支付任何款项,则须按年利率6.0%支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即年息4.0%另加年利率2.0%的罚息,由到期日至按条件向债券持有人悉数支付之日为止)

可换股债券的性质: 可换股债券构成本公司的高级、直接、主顺位、无条件及无担保债务,并於所有时间与全部当前及日後的主顺位及无担保债务享有同等地位,其中并无任何优先权或优先受偿顺序之分。

可换股债券的转让: (1) 在符合(其中包括)下文第(2)及(3)段的前提下,可换股债券可於任何时间进行转让,届时须将与可换股债券相关的发行证书,连同经注册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妥及签署的背书转让表,一并交至本公司的指定办事处,并附上本公司合理要求的证实签署转让表人士的权力证明文件。

在记入债券持有人登记册之後,可换股债券的权属转移方会生效。

(2) 可换股债券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转让:

(a) 该转让须符合有关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而该承让方以条件之利益承让可换股债券并受条件所限;及

(b) 该转让须进一步符合(i)上市规则;(ii)收购守则;及(iii)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条件、批准、规定及任何其他规定(按适用情况)。

(3) 在如下期间,债券持有人不得要求转让任何可换股债券:(i)截至根据条件支付任何本金日期(含该日)止七(7)个营业日之期间内;(ii)在已发出该可换股债券的换股通知後;或(iii)截至有关支付可换股债券任何利息的付息日(含该日)止七个营业日之期间内。

赎回及注销: 除非先前已赎回、换股或注销,本公司将於到期日赎回各可换股债券,金额相当於当时尚未偿还的人民币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根据可换股债券应计或尚未支付之全部其他未付金额。

在到期日之前,本公司或债券持有人不得赎回可换股债券,惟(有关违约事件的其他条款)有违反者除外。

兑换价: 兑换可换股债券时所发行的股份数目将按可换股债券将予转换的人民币本金额(按人民币1.00元兑1.23港元之固定汇率换算)除以兑换日期生效之每股7.74港元厘定(惟可按下述条件所载方式调整)。倘同一名持有人於同一时间转换其所持有之多於一份可换股债券,则该次转换後所发行之股份数目将按将予转换的人民币本金额总额计算。

初步兑换价为7.74港元:

(i) 较联交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即股份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前的最後交易日)所报的股份收市价每股6.72港元溢价约15.5%;

(ii) 较联交所截至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含该日)止最後五个交易日所报的股份平均收市价约每股6.96港元溢价约11.2%;及

(iii) 较联交所截至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含该日)止最後十个交易日所报的股份平均收市价约每股6.77港元溢价约14.3%。

兑换价乃经本公司与各认购人参考股份於本公告日期前的当前市价及本集团於当前市况的业绩表现後,经公平协商後厘定。

换股: 受条件规限及在符合其规定的前提下,可於换股期间内行使可换股债券所附的换股权。

假设可换股债券按初步兑换价获悉数转换,则可换股债券将获转换为约119,186,045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及本公司经该次转换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11.3%及约10.1%)。

兑换价的调整: 兑换价在若干情形下将予以调整,包括:合并、分拆或重新归类、利润或储备拨充资本、股本分派、供股或配发购股权(以低於有关发行或授出条款之公告日期前最後交易日之每股当前市价95%进行)、配发其他证券;以低於当前市价95%的价格发行股份;以低於当前市价95%的价格发行其他证券;修订换股权等。

违约事件: 倘发生任何以下违约事件,只要可换股债券仍未偿付,则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可酌情通知本公司可换股债券立即到期及毋须进一步手续即可获偿付,而可换股债券亦须如此并按相等於赎回金额的金额进行偿付:

(a) 本公司无法支付可换股债券的任何本金、贴息、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金额(无法支付是由行政或技术差错导致并在应付日期起五(5)个营业日内完成支付的情形除外);

(b) 本公司无法在可换股债券获转换後交付应予交付的股份;

(c) 本公司严重违反有关认购协议及╱或可换股债券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就TPG而言,包括本公司就其企业管治措施作出的承诺及义务),惟倘该违反可予弥补且於债券持有人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知悉违约起十四(14)日内获弥补,则不属发生条件项下的违约事件;

(d) 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因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而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e)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任何有关认购协议发生变动,而对债券持有人於有关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f) 本公司从事或经营任何与本集团核心业务有重大差异的业务;

(g) (i)本公司有关借入或筹集款项的任何现时或日後债项(不论实际或或然),因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任何违约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论如何表述)而在其列明期限前成为(或可被宣布为)到期应付债项;(ii)未於到期时或(倘有宽限期)在适用宽限期内支付任何该等债项;或(iii)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无法在到期时支付有关借入或筹集款项的任何现时或日後的担保或弥偿保证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条件是有关上述一宗或多宗事项的债项、担保及弥偿保证的总金额应等於或超过5,000,000美元或其按任何一种或多种货币的等值金额,且该等过错无法於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有关该等过错後十四(14)日内获弥补;

(h) 股份(作为一个类别)不再於联交所或债券持有人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股份於联交所或该等其他证券交易所停止买卖(不超过十五(15)个连续交易日的临时暂停买卖除外),经债券持有人同意者除外(不得无理拒绝作出该同意);

(i) 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物业、资产或收入的任何重大部分被处以、执行或请求扣留、扣押、司法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以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j) 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被设置或承担的任何现时或日後的抵押、押记、质押、留置或其他产权负担面临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包括剥夺所有权或委派财产接收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士)及上述强制执行将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k) 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成为(或当前或可能被法律或法院视为)资不抵债或破产或无力偿债;停止、暂停或可能停止或暂停支付其债务的全部或重大部分;计划或拟订协议,以缓期、延期或以其他形式调整其债务的全部或重大部分;计划或制订整体出让或安排或重组,以符合有关债权人对任何该等债务的利益;或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债务的全部或重大部分达成或宣布延缓履行;

(l) 已发出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迫使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进行清盘或解散、移交司法管理或接管,此类事项(i)应按债券持有人批准的条款进行,或(ii)倘为重要附属公司,其方式应为该重要附属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是透过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归入本公司或其另一间重要附属公司;

(m) 已由产权负担人接管,或已委派行政或其他接收人或管理人接管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物业、资产或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视情况而定),且未於十四(14)日内解除接管;

(n) 已有任何人士采取任何行动以没收、强制收购、徵用或国有化本公司或其任何重要附属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大部分;

(o) 於任何时间,为(i)使本公司可依法订立、行使可换股债券项下的权利并履行及遵守相关义务;(ii)确保该等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可予执行;及(iii)使可换股债券可被香港法院接纳为证据,而需采取、实施或完成的任何行动、条件或事项(包括取得或执行任何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豁免、备案、牌照、颁令、登记或注册)并未获采取、实施或完成;

(p) 本公司若履行或遵守任何可换股债券项下任一项或多项义务,则沦为或将沦为非法;或

(q) 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的法律,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具有类似於条件相关条文所述的任何事件的影响。

投票权: 债券持有人无权仅凭藉作为可换股债券持有人之理由而收取本公司任何会议通知、参加会议或於会上投票。

上市: 可换股债券不会在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批准於行使可换股债券所附的换股权时根据一般授权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及交易。

一般契诺: 只要尚有未兑换之可换股债券,(其中包括)本公司则不得,并将促使其重要附属公司不得:

(a) 就现时或日後其全部或任何重大部分承诺、资产或收入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按揭、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形式的产权负担或抵押权益;

(b) 与或被任何企业兼并、合并或吞并,或向任何企业转让其基本上全部资产;惟(其中包括)已知会债券持有人,且有关合并所成立之企业或收购有关财产及资产之人士表明承担本公司於可换股债券项下之全部责任者除外;

(c) 在任何相关期间,(i)订立涉资30,000,000美元或以上(或等值之任何其他货币)的任何筹资活动、收购事项或出售事项;或(ii)任何涉资10,000,000美元或以上(或等值之任何其他货币)的任何关连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惟经各债券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券持有人同意」)者除外;

(d) (i)修改股份或兑换股份附有之权利;或(ii)对本集团核心业务性质或范围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或更改本公司财政年度年结日,惟获债券持有人同意者除外;

(e) 开展或解决任何对本公司业务而言属重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惟经身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非执行董事事先同意者除外;

(f) 关闭本公司股份过户处,采取可能妨碍股份转让的任何行动,惟联交所、上市规则、适用法律或法规所规定者或用以成立任何股息或其他股份附带权利除外;

(g) 直接或间接买卖股份、衍生工具、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不包括一般就对冲利率或货币风险所作订立的对冲安排),惟经债券持有人事先同意者除外;

(h) 违反其於相关认购协议项下之责任;及

(i) 容许本集团不时之借贷总额与相关期间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之比率超过 : ,惟经债券持有人事先同意者除外。

此外,各债券持有人将拥有优先权利,按比例购买、认购或取得本公司不时拟於证书日期後发行或授出的所有股本证券,且倘本公司拟发行或授出任何股本证券,其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公司的股权架构

据董事及本公司所知,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悉数转换可换股债券後(假设并无发行其他股份)本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决议案,本公司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之股份,即1,053,534,669股股份。董事尚未根据一般授权行使权利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权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最多210,706,933股股份。兑换股份拟根据一般授权获配发及发行。

所得款项用途

预期可换股债券发行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於扣除开支後约为921,000,000港元,现拟用於本公司继续投资开发李宁品牌业务,包括品牌投入、运动资源获取、新的六代店舖推广,以及产品设计研发及用作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等方面。

按初步兑换价以总所得款项净额除以兑换股份总数计算,每份可换股债券之净价约为7.73港元。

可换股债券发行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TPG和GIC分享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长期前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这个共识,TPG与GIC认同本公司在国内领先的品牌价值以及在行业内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董事会认为,新的资金不仅给予公司更大的空间实施发展战略的执行,更重要的是让公司获得TPG和GIC这些机构在品牌、零售、产品等业务领域的丰富经验,挖掘公司的增长潜力。TPG和GIC在中国和全球的服装╱鞋产品行业拥有许多成功的投资经验,可以对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及执行方面提供很多支持,诸如品牌提升、产品研发设计、零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TPG将安排人员进入董事会,推动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战略变革,还将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优化及提高运营效率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过去十二个月之筹资活动

本公司於过去十二个月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进行筹资。

有关TPG之资料

TPG是全球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成立於一九九二年,旗下管理的资产规模达 0亿美元。TPG的办公室遍布三藩市、北京、上海、重庆、香港、沃思堡、休斯顿、纽约、圣保罗、伦敦、巴黎、卢森堡、墨尔本、莫斯科、孟买、新加坡和东京等城市和国家。TPG活跃於公共和私募投资领域,投资形式多样,包括杠杆收购、资本重整、分拆、成长型投资、合资和重组。TPG的投资涉及众多行业,包括消费品、零售、金融服务、旅游和娱乐、科技、能源、工业、房地产、媒体和通信以及医疗等。通过其包括专职的运营团队在内的全球强大资源,TPG在中国有 年的投资领先企业和提供增值的历史,并且在全球的消费品和零售行业也有很长的投资历史。

有关GIC之资料

GIC为於一九八一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旨在管理新加坡之外汇储备。依托分布在全球九个城市的办事处及位於新加坡的总部,投资者在全球投资於股权、固定收益、自然资源、债券及货币、房地产、私募股本及基建。自成立以来,投资者已从管理数十亿美元发展成为现时管理超过千亿美元。凭藉庞大的规模组合,投资者跻身於全球最大型基金管理公司之列。投资者致力实现所管理资产之良好长期回报、保持及提高新加坡之储备。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拥有本身之品牌、研发、设计、制造、经销及零售实力。本集团的产品包括运动及休闲用途之鞋、服装、器材及配件产品,主要以自有之李宁品牌出售。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恢复买卖。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具有本公告「认购协议的共同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额外利息」 指 具有本公告「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联属方」 指 (i)就自然人而言,该人士管理的任何信托,或该人士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该人士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ii)就法人团体而言,该法人团体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有关控股公司当时的任何附属公司及(iii)就任何合夥关系或其他基金结构而言,透过股份所有权或透过任何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合夥关系或其他基金结构,或受该合夥关系或其他基金结构控制或受其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士;

「股息总额」 指 具有本公告「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利息总额」 指 具有本公告「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会;

「债券代价」 指 就TPG认购协议为人民币561,000,000元; 就GIC认购协议为人民币189,000,000元;

「债券持有人」 指 债券持有人名册内登记持有债券之人士╱实体;

「债券持有人同意」 指 具有本公告「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营业日」 指 新加坡仅就GIC投资者而言或香港就TPG及GIC投资者而言持牌银行於正常营业时间内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及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任何时间正悬挂的任何日子);

「证书」 指 将连同条件就可换股债券发行的证书(大致按相关认购协议所载形式);

「行政总裁」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 指 李宁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完成相关认购协议所涉交易;

「完成日期」 指 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或达成相关认购协议须予达成或豁免之最後一项先决条件之较早日期,或相关认购协议订约各方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及╱或日期;

「条件」 指 证书(大致按相关认购协议所载形式)所附之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

「先决条件」 指 相关认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

「兑换日期」 指 可换股债券之兑换日期;

「兑换通知」 指 债券持有人填妥、签署并於正常营业时间内自费交回指定办事处之兑换通知,以行使附於任何可换股债券之换股权;

「兑换期间」 指 发行日期至到期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之任何时间,惟违约後复效及╱或留存则属例外,且无论如何不得於该期间後兑换;

「兑换价」 指 兑换时将予发行股份之价格;

「换股权」 指 各债券持有人兑换所持有之任何可换股债券为股份之权利;

「兑换股份」 指 兑换可换股债券时本公司所发行之股份;

「可换股债券」 指 於二零一七年到期本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00元(相等於922, 5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由证书构成并将由本公司於完成日期根据相关认购协议(以条件之利益并受条件所限)发行;

「当前市价」 指 就於某一特定日期的股份而言,联交所每日报价表在紧接该日之前的五(5)个交易日所报的平均每股收市价;

「指定办事处」 指 本公司不时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违约事件」 指 条件所列可换股债券之违约事件;

「一般授权」 指 根据股东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以配发及发行最多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

「GIC」 指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Pte Ltd.;

「GIC投资者」 指 Tetrad Ventures Pte Ltd,由GIC私募股权投资分支GIC Special InvestmentsPte. Ltd.管理的投资工具;

「GIC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GIC投资者就发行可换股债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订立且经订约方不时通过书面更改、修订、修改、更改或补充之认购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而「本集团成员公司」将按此诠释;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利息支付日」 指 可换股债券利息支付日期;

「投资者委员会成员」 指 具有本公告「认购协议的共同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投资者董事」 指 具有本公告「认购协议的共同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发行日期」 指 可换股债券的发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禁售期」 指 具有本公告「认购协议的共同条款」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重大不利影响」 指 就发生一件事件或情况或任何上述者结合产生或发生而言,其结果合理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营运、资产、负债(包括或然负债)、业务或财务状况、业绩或前景或本公司履行相关认购协议项下责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惟(a)对本集团营运的行业或市场造成一般性影响的任何变化、(b)金融市场或整体经济或政治状况的任何变化、(c)法律或适用於本集团的任何会计原则的任何变化概不得视作「重大不利影响」;

「到期日」 指 完成日期五周年的日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汇率」 指 兑换港元与人民币之汇率;适用於任何交易日的「现行汇率」应为彭博综合指数(纽约)买入汇率,以人民币金额兑一港元列示,於相关交易日上午九时正以代码显示於彭博屏幕(或任何继任服务的同等屏幕)中;前一交易日生效的现行汇率应被视为该交易日的现行汇率;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人民币本金额」 指 就可换股债券而言,该可换股债券的本金额,以人民币列示;

「赎回金额」 指 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及债券项下所有其他应计金额或未偿还金额之130%;

「债券持有人名册」 指 将予存置於本公司位於开曼群岛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的可换股债券名册;

「相关期间」 指 截至紧接计算相关比率之相关日期前止之整个财政年度;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视乎文义所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权份额」 指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可换股证券或彼等之任何其他衍生权益而於有关股份数目拥有相等於本公司发行在外股本5.0%或以上权益;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采纳及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修订的购股权计划。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 指 TPG及╱或GIC投资者,视文义而定;

「认购协议」 指 TPG认购协议及╱或GIC认购协议,视文义而定;

「附属公司」 指 本公司於相关认购协议日期之附属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税项」 指 (a)香港、开曼群岛或其他地区在任何时间所制订或施加、且应付予任何税务机关或由其施加的任何形式的税务,包括但不限於利得税、暂缴利得税、利息税、薪俸税、物业税、所得税、遗产税、资本税、印花税、工资税及其他同类责任或供款以及任何与上述税项相似、相关、取代上述税项、被上述税项取代的任何其他税项、徵费、关税、收费、徵款或预扣税,且包括任何对税项宽免作出剥夺的金额;及(b)附带於或有关任何上述(a)项所述税务的所有收费、利息、罚款及罚金;

「TPG」 指 TPG ASIA, Inc.

「TPG集团」 指 TPG及其联属方;

「TPG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与TPG就发行可换股债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订立且经订约方不时通过书面更改、修订、修改、更改或补充之认购协议;

「交易日」 指 股份按联交所不时颁布之条例及规例於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日;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及

「美元」 指 美国不时之法定货币美元;及

「美元等值金额」 指 采用相关汇率计算日之即期汇率将人民币计值金额转换为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