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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1) 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刊发之公告及 (2) 持续关连交易

2010-08-31 22:50:00

董事会获告知,卖方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与快意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快意建议向卖方收购合共325,181,85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所有已发行股本约30.9%。

由於建议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主协议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快意订立主协议。待有关主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後,快意集团可按一般商务条款,并参考市场上类似服务之条款及个别交易的其他特定因素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品牌或产品代言、赞助及活动管理之相关服务。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李宁先生间接持有约63.2%之快意上市股份。因此,李先生及快意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相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相关交易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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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就谅解备忘录刊发本公告。

董事会获告知,Victory Mind Assets、Dragon City及Alpha Talent(作为卖方)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与快意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快意建议向卖方收购合共 325,181,85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所有已发行股本约30.9%。

董事会亦获告知,除保密、成本、管限法律及解决争议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就董事会所知,於本公告日期,有关建议交易之磋商仍在进行且卖方与快意尚未签订正式或其他协议。倘董事会获悉卖方与快意就建议交易订立正式及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本公司将於必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就此另行刊发公告。董事会相信,建议交易可加强本集团与快意集团之关系,亦可为彼等在透过利用各自现有资源策略发展其现有或新业务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建议交易不会导致本集团现行业务战略、管理及日常业务之任何变动。

由於建议交易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因此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主协议

日期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及

(2) 快意

持续关连交易

待主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本集团成员公司及快意集团成员公司可能订立下列交易(「相关交易」),该等相关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1) 任何快意集团成员公司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品牌或产品代言及赞助之服务;及

(2) 任何快意集团成员公司向本集团提供有关活动管理之相关服务。

根据主协议,本公司与快意须促使相关交易及本集团就相关交易应付之费用及开支按一般商务条款,并参考市场上类似服务之条款及个别交易的其他特定因素订立。

先决条件

主协议须以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举行之快意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为条件。倘未能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取得该批准,主协议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本公司及快意毋须承担主协议项下任何责任。

条款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後,主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与快意各自不再为订约对方之关连人士之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年度上限

相关交易须视乎下表载列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期间之年度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一年 二零一二年

年度上限(元人民币) 21,5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年度上限乃经参考(1)本集团之市场推广开支;(2)或需快意集团提供服务之本集团若干市场推广计划;(3)未来或由快意集团提供之服务及预期服务费水平;(4)於中国类似服务之服务费;及(5)快意集团向本集团建议之市场推广计划。

订立主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快意早前披露及於同日刊发之公告所示,快意集团将多元化发展运动相关业务(运动服装、鞋具及器材业务除外)。快意拟运用现有资源将其建立成为领先人才及竞赛或活动管理人,以及体育相关推广之专业公司。透过采用快意集团提供之服务,本集团可更好地获得体育赞助资源及赛事推广活动,有利於本集团获得长期稳定的运动赞助资源。本集团亦可受惠於快意集团所持平台内其他运动资源之协同融合效益。

上市规则影响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李宁先生间接持有约63.2%之快意上市股份。因此,李先生亦为快意之控股股东,故快意为李宁先生之联系人。由於李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快意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相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相关交易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

董事意见

除李宁先生(其於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就董事会批准(其中包括)主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主协议(及将订立之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於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并认为主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本公司拥有自有品牌之研发、设计、制造、分销及零售能力。本集团产品包括运动及休闲鞋类、服装、配饰及器材。

快意

目前,快意之主要业务为中草药产品贸易、制造及销售西药,以及新能源空调制造及贸易。Lead Ahead於先前公开披露中表示有意继续经营快意集团现有绿色能源业务,同时多元化发展其他业务,其中包括运动相关业务(运动服装、鞋具及器材业务除外)。

Victory Mind Assets

Victory Mind Assets是一间投资控股公司,由Ace Leader拥有其57%及Jumbo Top拥有其38%。Ace Leader全部股份由Equity Trust Company (Cayman) Ltd.以Jun Tai Trust之受托人身份持有,Jun Tai Trust之受益人包括李宁先生及其家族成员。Jumbo Top全部股份由Equity Trust Company (Cayman) Ltd.作为Yuan Chang Trust之受托人而持有,Yuan Chang Trust之受益人包括李进先生及其家族成员。Victory Mind Assets持有173,374,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之16.5%。

Dragon City

Dragon City是一间投资控股公司,由李宁先生拥有其60%及李进先生拥有其40%。Dragon City持有150,00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之14.3%。

Alpha Talent

Alpha Talent是一间投资控股公司,由李宁先生全资拥有。Alpha Talent持有本公司 2,476,184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之0.2%。 2,476,184股中之668,334股股份乃根据Alpha Talent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设立之购股计划授予本集团之合资格雇员。因此,仅有Alpha Talent拥有之 1,807,850股股份将受谅解备忘录所规限。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Ace Leader」 指 Ace Leader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Alpha Talent」 指 Alpha Talent Management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年度上限」 指 相关交易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期间之最高年度金额

「联系人」 指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李宁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上市规则或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快意」 指 快意节能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创业板上市,由Lead Ahead拥有其约63.2%股权

「快意集团」 指 快意及其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Dragon City」 指 Dragon City Management (PTC)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港元

「Jumbo Top」 指 Jumbo Top Group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Lead Ahead」 指 Lead Ahead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李宁先生及其胞兄李进先生分别拥有其60%及40%股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协议」 指 本公司与快意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就本集团成员公司与快意集团成员公司可能订立之相关交易所订立之协议

「谅解备忘录」 指 卖方与快意就建议交易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谅解备忘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交易」 指 谅解备忘录项下卖方与快意拟订立之交易

「相关交易」 指 本公告标题为「主协议-持续关连交易」一段所指之交易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卖方」 指 Victory Mind Assets、Dragon City及Alpha Talent

「Victory Mind Assets」 指 Victory Mind Assets Limited,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