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红双喜(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道勃尔(吴江道勃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红双喜同意收购而道勃尔同意出售苏州红双喜2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6,419,800元。苏州红双喜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红双喜及道勃尔分别拥有苏州红双喜之55%及45%股权。紧随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红双喜及道勃尔将分别拥有苏州红双喜之75%及25%股权。
道勃尔为苏州红双喜之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收购事项涉及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32 (1)条,收购事项构成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注资
根据因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将由红双喜及道勃尔修订及批准之苏州红双喜组织章程细则,红双喜及道勃尔建议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分别以现金向苏州红双喜注资人民币4,081,650元及人民币1,360,550元,苏州红双喜之注册资本总额将因而由人民币9,557,800元增至人民币15,000,000元。
由于建议之注资为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按于苏州红双喜之股权比例作出,道勃尔拟作出之建议注资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31 (3) (a)条所载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绪言
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红双喜与道勃尔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 红双喜同意收购而道勃尔同意出售苏州红双喜20 % 股权, 代价为人民币6,419,800元。
苏州红双喜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红双喜及道勃尔分别拥有苏州红双喜之55%及45%股权。紧随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红双喜及道勃尔将分别拥有苏州红双喜之75%及25%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
订约方
(1) 红双喜,作为买方;及
(2) 道勃尔,作为卖方
代价
红双喜就收购事项须向道勃尔支付之代价总额为人民币6,419,800元,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後15日内以现金支付。红双喜将以内部资源支付该代价。
该代价乃红双喜与道勃尔经公平磋商,参考中国独立评估师出具之资产评估报告所示有关20%股权应占苏州红双喜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经评估净资产值後厘定。苏州红双喜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经评估净资产值乃根据该等资产的市值计算,约为人民币32,099,000元。苏州红双喜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净资产帐面值约为人民币14,432,000元。
完成
红双喜支付代价後,道勃尔将向红双喜转让其于苏州红双喜之20%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将于就收购事项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後完成。
上市规则含义
道勃尔为苏州红双喜之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收购事项涉及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32 (1)条,收购事项构成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注资
注资
根据因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将由红双喜及道勃尔修订及批准之苏州红双喜组织章程细则,红双喜及道勃尔建议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分别以现金向苏州红双喜注资人民币4,081,650元及人民币1,360,550元,苏州红双喜之注册资本总额将因而由人民币9,557,800元增至人民币15,000,000元。
上市规则含义
由于建议之注资为于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後按于苏州红双喜之股权比例作出,道勃尔拟作出之建议注资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1 (3) (a)条所载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财务资料
苏州红双喜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净溢利(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及後)如下:
截至二零零七年 截至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约人民币) (约人民币)
经审核净溢利(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 5,383,600 9,596,200
经审核净溢利(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後) 3,535,600 7,137,600
苏州红双喜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净资产值约为人民币18,893,000元。
进行收购事项及注资之原因及益处
苏州红双喜主要从事制造乒乓球器材及相关体育用品,为红双喜品牌乒乓球器材之主要生产基地。监于苏州红双喜对红双喜品牌之生产作用日益重要,红双喜增加其于苏州红双喜之股权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红双喜及道勃尔建议向苏州红双喜注资乃由于苏州红双喜产能扩大的需要。
董事意见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本公司拥有自有品牌、研发、设计、制造、分销及零售能力。本集团产品包括运动及休闲鞋类、服装、配饰及器材。
苏州红双喜
苏州红双喜主要从事乒乓球器材及相关体育用品之制造。
红双喜
红双喜主要从事自有品牌之乒乓球及羽毛球器材研发、制造、推广及分销。
道勃尔
道勃尔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道勃尔于苏州红双喜持有之20%股权
「联系人士」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道勃尔」指吴江道勃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红双喜」指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集团拥有57.5%权益之附属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红双喜与道勃尔就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之股权转让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苏州红双喜」指苏州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红双喜拥有55%权益之附属公司
「百分比」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