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交易、采购交易及担保
自完成日期,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红双喜与本公司关连人士DHSG集团成员进行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于编制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账目时,董事获悉自完成日期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a)销售交易产生的总收入约为2,695,200元人民币,该总额没有超逾上市规则第14A .33条项下的最低豁免水平,(b)采购交易产生的总支出约为20,872,000元人民币,及(c)红双喜就一项本金额为5,4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为本公司关连人士马利的利益提供担保。采购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上市规则第14A .33条项下的最低豁免水平但低于2.5%。因此,采购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 .34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13 (3)条,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代表担保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6 (2)条,该担保的提供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故本公司刊发本公告以符合公告规定。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为规管销售交易以及采购交易,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红双喜与DHSG集团成员订立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每份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大致相同,据此:
(a) 红双喜集团可向相关DHSG集团成员出售相关DHSG集团成员业务营运及生产所需的产品;及
(b) 相关DHSG集团成员可向红双喜集团出售红双喜集团业务营运及生产所需的产品。
年度上限
由于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一直持续进行,并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以及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董事认为于进行每宗交易时作出披露是不切实可行的。由于(i)销售交易及(ii)采购交易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分别超逾0.1%但低于2.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34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并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因此,本公司就其对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的计划刊发本公告,以履行其公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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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双喜及关连人士
于完成日期,本集团完成收购红双喜57.5%股权。因此,红双喜已成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由于DHSG持有红双喜33%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11条,DHSG及其联系人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由于DHSG持有华兴、日卓及马利超过30%股权,华兴、日卓及马利各自为DHSG的联系人,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 (4)条属本公司关连人士。
持续关连交易
销售交易
自完成日期,红双喜进行以下销售交易,该等销售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1) 由红双喜向华兴提供原料及乒乓球球拍半制成品;及
(2) 由红双喜向日卓提供乒乓球器材制成品。
采购交易
自完成日期,红双喜进行以下采购交易,该等采购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1) 由华兴向红双喜提供乒乓球球拍制成品;
(2) 由日卓向红双喜提供乒乓球服装制成品;及
(3) 由DHSG向红双喜提供羽毛球器材。
二零零八年交易数字以及上市规则的含义
于编制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账目时,董事获悉自完成日期起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a)销售交易产生的总收入约为2,695,200元人民币,该总额没有超逾上市规则第14A .33条项下的最低豁免水平,而(b)采购交易产生的总支出约为20,872,000元人民币。采购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上市规则第14A.33条项下的最低豁免水平但低于2.5%。因此,采购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 .34条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故本公司刊发本公告以符合公告规定。
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于二零零八年的代价乃经参考产品的技术水平以及市价厘定,款项乃按正常信贷条款以现金支付。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为规管销售交易以及采购交易,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红双喜与DHSG集团成员订立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各份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大致相同,据此:
(a) 红双喜集团可向相关DHSG集团成员出售相关DHSG集团成员业务营运及生产所需的产品;及
(b) 相关DHSG集团成员可向红双喜集团出售红双喜集团业务营运及生产所需的产品。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按不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一般商务条款及条件进行,并按以下定价原则厘定价格:
(i) 中国政府(包括中国地方政府)的指定价格;
(ii) 若无政府指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按不高于中国政府设定为指导价格的价格;及
(iii) 若无政府指定价格亦无政府指导价格,则按市价。
各份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并将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惟在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的前提下经协定後可予以续期。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的立约方有权聘用独立第三方以提供或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协议涵盖的产品。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的立约方可不时在情况需要时订立独立协议,按一般商务条款为基准并受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条文以及相关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规限,载列指定产品以及买卖该等产品的条款。
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年度上限及上市规则的含义
年度上限乃经参考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过往交易数字以及符合预期未来业务需求及增长的未来交易量预测予以厘定。
由于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一直持续进行,并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以及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董事认为于进行每宗交易时作出披露是不切实可行的。由于(i)销售交易及(ii)采购交易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分别超逾0.1%但低于2.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34条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并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因此,本公司就其对销售交易及采购交易于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的计划刊发本公告,以履行其公告责任。
关连交易— 提供担保
于编制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账目时,董事获悉红双喜作为担保人为马利的利益提供担保,其主要条款及条件如下:
日期: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借款人: 马利
贷款人: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贷款人」)
担保人: 红双喜
目的: 就贷款人授予马利的一项本金额为5,4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项下马利的责任提供担保,包括本金额、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贷款人于银行贷款项下债权的费用。银行贷款为期一年,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担保期间: 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或贷款人要求提早偿还欠款的日期起计为期两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13 (3)条,红双喜为马利的利益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代表担保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66 (2)条,该担保的提供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故本公司刊发本公告以符合公告规定。
持续关连交易及关连交易的理由及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确认,销售交易、采购交易以及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乃于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该等交易涉及的产品为持续关连交易立约方日常营运及业务所需。
董事认为通过订立该等交易,红双喜可确保其业务所需的乒乓球球拍制成品、乒乓球服装及羽毛球器材的稳定供应来源,以及利用生产该等产品所具备的专门技术和员工技能。
关连交易
担保乃由于红双喜与马利之间的相互担保安排。马利(作为担保人)就一中国独立财务机构向红双喜(作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笔银行贷款按一般商务条款为红双喜的利益提供了担保,该贷款为红双喜营运资金所需。由于本集团没有就马利提供的担保给予抵押,故该等担保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65 (4)条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未来,红双喜将不会更新为马利提供的担保,而马利亦将不会更新现时为红双喜提供的担保。
董事意见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销售交易、采购交易、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乃于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并认为该等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关连交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条款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之一,拥有本身之品牌、研发、设计、制造、经销及零售实力。本集团的产品包括运动及休闲用途之运动鞋、服装、配件及器材。
红双喜
红双喜主要从事其自有品牌乒乓球及羽毛球器材的研发、制造、市场推广及分销。
关连人士
DHSG主要从事体育器材、乐器、健身及休闲产品、竞技船艇和游艇等生产和贸易业务。
华兴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乒乓球球拍及相关材料及产品。
日卓主要从事乒乓球器材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马利主要从事水彩画颜料、油画颜料及其他绘画用品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于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联系人」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完成日期」指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即本集团完成收购红双喜57.5%股权的日期
「关连人士」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指红双喜与DHSG、华兴及日卓分别订立、日期均为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三日的合共三份的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的统称,各自亦称为「综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红双喜」指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由本集团拥有57.5%的附属公司
「红双喜集团」指红双喜及其附属公司
「DHSG」指上海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红双喜33%的股权
「DHSG集团」指DHSG、华兴及日卓(各自称为「DHSG集团成员」)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指红双喜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就马利的银行贷款项下的责任提供的担保,有关详情见上文「关连交易─提供担保」一段
「华兴」指上海华兴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50%的股权由DHSG持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马利」指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49%的股权由DHSG持有
「日卓」指上海双喜日卓兵乓器材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50%的股权由DHSG持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交易」指红双喜(作为买家)与华兴、日卓及DHSG(分别作为供应商)进行的采购交易的统称,有关详情见于上文「采购交易」一段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销售交易」指红双喜(作为供应商)与华兴及日卓(分别作为买家)进行的销售交易的统称,有关详情见上文「销售交易」一段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附属公司」指上市规则所定义者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