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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有关订立特许协议、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2008-07-31 09:16:15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李宁体育订立下列协议:

(a) 与Lotto Sport(该公司由Lotto Sport Italia最终实益拥有)订立特许协议,据此,Lotto Sport同意授予李宁体育于中国就特许产品的开发、制造、营销、宣传、推广、分销及销售使用Lotto商标为期约20年的独家特许权;

(b) 与Lotto Sport订立营销出资协议,据此,Lotto Sport同意向李宁体育支付固定总金额,作为就Lotto商标及特许产品的营销及公关活动的出资;及

(c) 与卖方及乐途(中国)订立资产收购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李宁体育出售资产、存货及物业的商誉。

「Lotto」商标是意大利知名体育品牌,拥有著名的意大利设计及集中于足球及网球领域的世界级运动营销资源。董事认为特许协议符合本集团多品牌经营策略,将加强本集团的产品提供以及提高本集团于中国快速增长的运动时尚市场的地位。此项长期特许协议强化了本集团多品牌经营策略,同时有利于本集团巩固在中国体育用品市场的领导地位。董事亦相信特许协议将有助本集团减低营运成本,并增强本集团于体育用品分销渠道的议价实力。

由于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特许协议、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下的交易事项合计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及通函规定。载有该等协议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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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李宁体育订立下列协议:

(a) 与Lotto Sport订立特许协议;

(b) 与Lotto Sport订立营销出资协议;及

(c) 与乐途(南京)、乐途(上海)及乐途(中国)订立资产收购协议。

特许协议

授予特许权

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Lotto Sport(作为特许权发出者)及李宁体育(作为特许权持有者)订立特许协议,据此,Lotto Sport同意根据特许协议授予李宁体育于中国就特许产品的开发、制造、营销、宣传、推广、分销及销售使用Lotto商标的独家特许权。除非协议由其中一方根据协议条款提前终止,特许权有效期将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除非各方根据特许协议条款另行同意,李宁体育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应付的特许费须根据特许产品的实际销售的百分比计算,且在特许协议项下设有每年的最低金额。倘任何一方未有根据协议条款提前终止特许协议,则李宁体育在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计20年年期内应付的特许费预计最低金额合共约为人民币933,900,000元(约1,064,646,000港元)。李宁体育应于每季度最後一日以现金分四期等额支付每年特许费的最低金额。视乎特许产品的实际销售,李宁体育须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30日内支付任何应付特许费的年度结余。

根据特许协议应付的特许费的计算方法乃经协议订约方公平磋商,并考虑「Lotto」的品牌声誉及特许产品的销售目标(由协议订约方厘定)及业务计划(由李宁体育建议)後厘定。

李宁体育应向Lotto Sport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约17,100,000港元)作为一次性签署费,自特许协议签立日期起计60日内以现金支付,其金额由协议订约方公平磋商厘定。

根据本公司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订的会计政策, 特许权将获本公司按约人民币393,800,000元(约448,932,000港元)(即李宁体育于特许协议期内应付特许费的预计最低金额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的资本化现值金额以及签署费金额总和)记录为无形资产。由于在未取得Lotto Sport事先书面批准前,李宁体育不得将Lotto Sport根据特许协议授出的任何权利再授特许,且李宁体育须运用资源以就特许产品进行开发、制造、营销、宣传、推广、分销及销售,故特许权本身并不产生收入。特许权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不能获确定。

重大责任

李宁体育承诺(其中包括)根据特许协议开设及维持若干数目的店舖及专柜、支付特许费的最低金额、达至最低销售目标以及向Lotto Sport提交指定报告。

营销出资协议

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李宁体育与Lotto Sport订立营销出资协议,该协议联同特许协议一并订立。鉴于李宁体育同意订立特许协议及进行其项下的营销及公关活动,LottoSport同意向李宁体育于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一年的三年内以现金分期支付合共人民币15,000,000元(约17,100,000港元)作为有关Lotto商标及特许产品的营销及公关活动的出资。该等固定金额乃经协议订约方公平磋商及考虑特许产品的有关业务及营销计划後厘定,并将于三年各年内自Lotto Sport收取款项後计入本公司的综合收益表。

营销出资协议将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开始,直至Lotto Sport向李宁体育全数支付上述金额为止。

资产收购协议

资产、存货及物业的商誉

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作为卖方)、李宁体育(作为买方)及乐途(中国)(作为担保方)订立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联同特许协议一并签署。根据该协议,卖方同意向李宁体育出售资产、存货及物业的商誉,最高总代价为人民币25,000,000元(约28,500,000港元),由李宁体育于完成时及其後短时间内以现金分期支付。最高总代价乃下列各项总和:(a)固定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约5,700,000港元),即协议订约方于签立协议日期厘定的资产及物业商誉的价值;及(b)相等于存货价值的金额,乃由订约方在查验和盘点存货後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条款共同厘定,并设定上限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约22,800,000港元)。倘存货价值超出人民币20,000,000元,则就存货应付之代价将相等于人民币20,000,000元。厘定李宁体育将予收购的存货金额的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或前後,即紧随查验和盘点存货完成之後。最高总代价乃经协议订约方公平磋商及考虑市场环境、物业的商誉及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厘定的资产和存货的价值後厘定。

物业的商誉主要指物业所在位置可能产生的利益。物业为位于中国北京及上海的百货商店内的销售专柜,可即时被李宁体育用作特许产品的销售点。

物业由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拥有。卖方根据租约持有或占用物业,并使用物业作为销售点,分销、营销或销售附有Lotto商标的体育产品。于完成时或之前,卖方须转让或尽其合理努力促使转让或更替租约。

资产收购协议并无特定条文禁止终止租约。于厘定就物业商誉应付的代价时,李宁体育已考虑租约可于其租期届满前被终止。董事认为在租期届满前终止所有租约的机会甚低。倘若任何租约根据其条款及条件被终止,李宁体育可与相关业主磋商新协议。

于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内,存货将会按收购成本记录,而资产及物业商誉将会按收购成本记录为非流动资产。

由于资产、存货及物业商誉各自本身并不产生收入,故不能确定其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

乐途(中国)的担保

鉴于李宁体育订立资产收购协议,乐途(中国)向李宁体育作出担保,以保证卖方各自妥为及如期履行其于资产收购协议下的一切责任、保证及弥偿。

有关本公司、LOTTO SPORT、乐途(中国)、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中国领先的体育品牌企业之一,拥有本身的品牌、研发、设计、制造、经销及零售实力。本集团的产品包括运动及休闲用途的运动鞋、服装及配件,主要以自有之李宁牌及新动牌出售。本集团亦在中国生产、推广、分销及销售标有AIGLE商标的户外体育运动产品。

Lotto Sport、乐途(中国)、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

Lotto Sport主要从事辅助Lotto Sport Italia本身及Lotto Sport Italia的全球特许权持有者进行研发、采购及质量控制业务。Lotto Sport为Lotto商标在中国、香港及澳门的拥有人,由Lotto Sport Italia最终实益拥有。其持有乐途(中国)全部已发行股本。

乐途(中国)主要在香港和澳门从事附有「Lotto」商标的产品销售及营销,分别持有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的所有股权。

乐途(南京)主要在中国从事附有「Lotto」商标的产品设计、研发、采购、分销及营销。乐途(上海)主要在中国从事附有「Lotto」商标的产品零售。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得悉及确信, Lotto Sport、乐途(中国)、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及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交易事项的理由及利益

「Lotto」商标是意大利知名体育品牌,拥有著名的意大利设计及集中于足球及网球领域的世界级运动营销资源。董事认为特许协议符合本集团多品牌经营策略,将加强本集团的产品提供以及提高本集团于中国快速增长的运动时尚市场的地位。此项长期特许协议强化了本集团多品牌经营策略,同时有利于本集团巩固在中国体育用品市场的领导地位。董事亦相信特许协议将有助本集团减低营运成本,并增强本集团于体育用品分销渠道的议价实力。

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为特许协议的附属协议,并与其一并签署。订立该等协议的整体理由及利益如上文所述。

特许协议、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乃按体育品牌特许行业的一般商业惯例磋商及订立。董事认为特许协议、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该等条款实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由于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特许协议、营销出资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下的交易事项合计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公告及通函规定。

载有该等协议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释义

于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下述涵义:

「资产收购协议」指李宁体育、乐途(南京)、乐途(上海)及乐途(中国)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协议

「资产」指位于相关卖方销售点的物业的固定设备及装置,包括设备及机器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李宁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资产收购协议的完成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存货」指由卖方拥有并存放于相关卖方设于南京的仓库和相关卖方的销售点的所有制成品(即体育及休闲鞋类、服装及配件)

「租约」指卖方获授或据以持有或占用物业的所有租约、分租约、租赁协议、分租赁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

「特许权」指Lotto Sport根据特许协议向李宁体育授出的特许权

「特许协议」指李宁体育及Lotto Sport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特许协议

「特许产品」指特许协议项下列明的运动及休闲用途的鞋类、服装及配件,以及经订约方根据特许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可能书面协定的产品系列

「李宁体育」指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乐途(中国)」指乐途中国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乐途(南京)」指乐途(南京)服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乐途(上海)」指乐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Lotto Sport」指Lotto Sport H.K. Limited,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由LottoSport Italia最终实益拥有

「Lotto Sport Italia」指Lotto Sport Italia S. p .A.,根据意大利法律成立的法团

「Lotto商标」指特许协议中载列有关「Lotto」字样及∕或图案的商标登记及登记申请、商用名称及标识,及订约方根据特许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可能书面协定的字样、标识及∕或图案的任何进一步登记及登记申请。乐途商标不包括有关「Leggenda」、「LottoLeggenda」及「Lotto Works」的商标及标识,该等商标及标识不属特许范围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营销出资协议」指李宁体育及Lotto Sport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订立的营销出资协议

「物业」指资产收购协议中载列位于北京及上海的百货商店内并由卖方占用的18个销售专柜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乐途(南京)及乐途(上海)的统称,其各自为「卖方」

附注:

(1) 本公告的中国实体的中文名称与其英文译名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2) 本公告使用人民币1.00元兑1.14港元的汇率兑换有关货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