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NING COMPANY LIMITED (李宁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1) 本声明乃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要求而作出。 本公司注意到今日本公司股份之成交量上升,并谨此声明成交量上升主要是由於本 公司董事和主要股东李宁先生控制之公司在市场上以每股5.586港元之价格出 售16,8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约1.64%及本公司 今日股份总成交量之89.90%)。因此,李宁先生於本公司之股权已由约 38.67%减少至37.03%。李宁先生已知会本公司,该项出售之所得款项 将主要用作培育年轻运动员及中国之体育发展,为非牟利性质。 除以上所述外,本公司确认目前并无任何有关拟收购或变卖之商谈或协议为根据 《上市规则》第13.23条而须予公开者;董事会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 响价格的事宜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而须予公开 者。 本声明乃承李宁有限公司董事会之命而出;董事会各董事愿就本声明之准确性承担 个别及共同的责任。 於本公告之日,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宁先生、张志勇先生及陈伟成(TAN Wee Seng)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林明安先生、Stuart SCHONBERGER先生和方正(Eddy FONG)先生;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顾福身(Louis KOO)先生、王亚非女士和陈振彬(Bunny CHAN)先生。 承董事会命 李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陈伟成 香港,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