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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02331> - 公告 (02)

2007-05-11 09:36:00

广东健力宝 广东健力宝为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饮料业务。由於广 东李宁与广东健力宝的核心业务不符,故广东健力宝一直欲出售其於广东李宁之权 益。广东健力宝已付清所有其承诺於广东李宁之投资。 据董事知悉,广东健力宝及其最终控股股东除为广东李宁之主要股东之外,为独立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收购理由及利益 董事认为收购广东李宁20%之权益,可加速实现本集团将广东李宁发展成为本集团 之服装样品技术中心和供应链快速反应中心的策略。此举对於进一步增强本集团核 心竞争力,实现业务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之交易乃按标准商业条款 订立,该等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由於广东健力宝持有广东李宁(一家由本公司间接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20%的 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1条,广东健力宝为广东李宁之主要股东,故为本公司 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a)条,向上海悦奥出售广东李宁20%权益 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收购低於上市规则第14A.32条所载之最低豁免 水平,因此豁免须由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而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 14A.47条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收购」 指 根据协议,上海悦奥向广东健力宝收购广东李宁20%之股 权 「协议」 指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广东健力宝与上海悦奥就收购签 订之股权转 让协议    「本公司」 指 李宁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香 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最低豁免水平」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东健力宝」 指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李宁」 指 广东李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为本 公司持有80%权益之间接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上海李宁」 指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 公司    「%」 指 百分比    附注:    本公布采用人民币1元=1.019港元之汇率兑换相关货币,以供参考。    承董事会命 李宁有限公司 主席 李宁 香港,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於本公布之日,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李宁先生、张志勇先生和陈伟成先生;非执行 董事为林明安先生和Stuart SCHONBERGER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顾福身先生、王 亚非女士和陈振彬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