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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之最新资料

2023-05-23 00:00:00

有关投资协议之 须予披露交易之最新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根据投资协议于该项目之投资。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有关该项目及投资额之最新资料 李宁广西已成功收购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并已按该公告所载就建设供应链基地作出投资。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根据投资协议,最高投资额(「投资额」)估计约为人民币15亿元。然而,李宁广西与委员会已订立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之投资协议(「2023年投资协议」),据此,投资额将由约人民币15亿元增加至约人民币33亿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所披露的投资协议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维持不变。 提高投资额之理由及裨益 提高投资额乃主要由于为满足本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打造高端智能制造及柔性供应链基地以及高水平研发及体验中心。在制定该项目之经更新的施工计划时,本集团不但纳入建设生产设施,亦重点投放更多资源进行研发和体验,以提高本集团的技术研发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体验、运动体验及消费体验。在提高投资额以实施升级计划-1-后,本集团会致力完成该项目,以提高其差异化运动产品之产能及产量,并加强其研发职能,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因此,董事认为,提高投资额及2023年投资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作出,原因为修订投资协议项下的最高投资额构成对先前于该公告内公布的投资协议条款的重大变更。 由于有关上述提高投资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巿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 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于经扩大投资额之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仍然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