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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2021-01-12 00:00:00

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 (i)于2021年1月 11日,李宁(湖北)(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之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 (ii)于2021年1月 12日,李宁(中国) 及上海少昊(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认购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之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及(iii)于2021年1月 12日,李宁(湖北)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之建设银行结构性存款。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三次认购事项(按单独基准计算) 各自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然而,由于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三次认购事项均于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认购事项必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该等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