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i)于2021年1月6日,李宁(湖北)及李宁(广西)(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分别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及人民币1.25亿元之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及工商银行结构性存款;(ii)于2021年1月8日,李宁(中国)及李宁(深圳)(均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认购总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之平安结构性存款;及(iii)于2021年1月8日,李宁(湖北)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之建设银行结构性存款。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四次认购事项各自按单独基准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首次认购事项及第二次认购事项按合併基准计算亦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然而,由于该等认购事项全部均于为期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四次认购事项必须与第三次认购事项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有关第三次认购事项(按单独基准计算)及合併计算之该等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三次认购事项(按单独基准计算)及该等认购事项分别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