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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订立转让协议

2020-12-31 00:00:00

本公告乃本公司自愿发出,以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的最新业务发展。

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12月 31日(交易时段后) ,买方(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及李宁深圳(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卖方及中银投资资产管理订立转让协议,据此(i)买方已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收购其于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本及卖方于提供予目标公司的贷款中的权利及(ii)李宁深圳已有条件同意向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收购中银投资资产管理于提供予项目公司的贷款中的权利。

收购事项的代价乃由转让协议各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釐定。代价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以现金支付。董事认为,转让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悉、所知及所信,卖方、中银投资资产管理及彼等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转让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目标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及其主要资产为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中国大湾区的物业权益。

董事相信大湾区发展的潜力巨大,本集团于大湾区进一步开拓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集团计划使用项目公司持有的某些物业为本集团于大湾区的运营中心,作为体现本集团深化于当地发展业务的重要举措。因此,董事认为收购事项或会为本集团提供良机,以把握大湾区带来的商机并加强其投资组合的多元性。

一般资料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所载有关收购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转让协议并不构成须予公佈交易。

由于收购事项的完成须待转让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获豁免(视乎情况而定)后方可作实,故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