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续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之二零二零年战略合作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佈的公告,内容有关与本公司关连人士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二零二零年战略合作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入(在本集团定期检讨及本集团有权选择之前提下)多项金融服务及产品,期限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考虑到二零二零年战略合作协议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到期,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重续持续关连交易,期限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由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约24.14%权益,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作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之联繫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项下之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董事认为由于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涉及与中粮集团公司的金融服务交易,故该等协议相关。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合併计算。 由于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按合併计算基准)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5%,二零二三年战略合作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