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收购优先票据

2020-04-06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百本金融于市场上以约844,000美元(相等于约6,583,000港元)的现金代价(包括交易成本)收购了发行人发行的优先票据(「第一次收购事项」)。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百本金融进一步于市场上以约862,000美元(相等于约6,724,000港元)的现金代价(包括交易成本)收购了优先票据(「第二次收购事项」)。第一次收购事项及第二次收购事项的金额均通过动用本集团的现金储备提供资金。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的规定,第一次收购事项应与第二次收购事项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获合併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报告及公告规定,惟可豁免遵守有关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