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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本医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8-30 18:58:00

兹通告百本医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在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3号星光行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考虑重选退任董事陆炎辉博士及梁裕龙医生(各自作为独立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考虑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4.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作为特别事项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於下文(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乃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惟不包括根据下列事项作出者: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的购股权;

(i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及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规例透过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之股息;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股份;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当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在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就决定是否存在该等法例或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程度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迟,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於下文(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一三年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的规定及规例及就此不时经修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可能於其上市而经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的其他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的授权当日。」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的情况下,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在董事根据相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总数中,加入本公司根据或遵照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所获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尖沙咀

梳士巴利道3号

星光行4楼

附注:

1. 有权出席大会及於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两股或以上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其认证副本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无论如何必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方为有效。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於该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载於上文)。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一)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於该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附合资格获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载於上文)。

6. 交回委任代表的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

7. 现正就上文第5项及第7项决议案徵求股东批准,以授予董事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

股权所附的认购权获行使或任何经股东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所配发及发行的股份。8. 现正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徵求股东批准,以授予董事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股东有利的适当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权力以购回股份。

9.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大会通告所载各项建议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

10. 倘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bamboos.com.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