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百本医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的公告(「该公告」)。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本公司及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百本专业护理服务」)各自接获一份债权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之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本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合共总额410,799.00港元(「该款项」),即本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未偿还法律服务费用,且订明,倘本公司及╱或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未能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三个星期内偿付该款项或就该款项提供令债权人满意之担保或付款安排,则债券人可呈交清盘呈请,向法庭寻求颁令分别将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清盘。
董事会欲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最新发展消息。该款项已支付予债权人,且法定要求偿债书项下债务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清偿。由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项下债务已清偿,我们认为在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基础上,已无任何理由呈交任何清盘呈请,向法庭寻求颁令分别将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清盘。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