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百本医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该公告」)及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该等物业。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其中包括)更多有关收购事项之详情的通函(「通函」)须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之内(即不迟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正在编制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业绩,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刊发全年业绩公告,且本公司希望于通函内向股东提供更多最新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及联交所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目前通函订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