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百本医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本公司及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百本专业护理服务」)各自接获一封函件,函件内附有一份债权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或第327(4)(a)条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之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定要求偿债书」),(i)要求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支付债权人合共总额410,799.00港元(「该款项」),即就债权人与本公司所订立聘用协议以及债权人向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言,未偿还应付债权人法律服务费用;及(ii)指倘本公司及╱或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未能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三个星期内偿付该款项或就该款项提供令债权人满意之担保或付款安排,则债券人可呈交清盘呈请,向法庭寻求颁令分别将本公司及百本专业护理服务清盘。
本公司现正就有关事宜徵询法律意见,并将于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就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