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百本医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蔡碧林女士(「蔡女士」)因其他业务安排及承担已(i)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不再担任本公司合规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蔡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蔡女士在任期间对本集团作出的宝贵努力和贡献深表谢意。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高永文医生(「高医生」)为了投放更多时间在其他业务承担方面,已(i)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不再担任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在其目前于本公司的任期届满后生效。
高医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的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高医生在任期间对本集团作出的宝贵努力和贡献深表谢意。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佈,林国明先生(「林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薪酬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先生的履历载列如下:
林先生,70岁,于一九七三年毕业于香港大学,取得文学士(荣誉)学位,其后于一九九零年于奥克拉荷马市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一九九四年于香港大学取得法律(荣誉)学士学位,以及于二零零四年于香港大学取得资讯科技法律法律硕士学位。
林先生于法律实务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并在香港私人和公众上市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及商业、监管及合规事宜的法律服务及意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于一九九七年在香港获得律师资格,目前是香港一家律师及公证人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的合伙人。在此之前,彼亦曾在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助理律师,其后亦曾担任合伙人。林先生亦一直在香港多间上市公司提供董事培训服务。董事会认为,林先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及企业经验,因此能够为本公司的合规事宜提供宝贵意见,以及提升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水平。
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固定为期两(2)年,其后可连续自动续期一(1)年,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在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林先生每月将收取15,000港元之董事袍金,乃由董事会经薪酬委员会参照其资历、经验、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并提供推荐建议后釐定。
林先生已确认,且董事会已信纳林先生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标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林先生(i)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任何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位;(ii)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係;及(iv)在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本公司证券中并无拥有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林先生获委任之资料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作出披露。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林先生加入董事会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委员会重组
经仔细考虑本公司目前的状况及事务后,董事会宣佈,于蔡女士辞任后,陈继宇博士及王干文先生各自都不再为合规委员会成员,而合规委员会已停止运作,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于上述重组发生之后,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治架构及改善董事会作出决策的效率,审核委员会已承担合规委员会的角色及职责,继续审阅及监察企业管治职能及职务,以确保本集团具备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常规,并确保本集团符合现行法例法规、指引及规例。
董事会委员会组成变动
于上述辞任发生之后,蔡女士不再为合规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于上述辞任发生之后,高医生不再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就此而言,陈继宇博士已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于上述委任发生之后,林先生亦已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