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根据Crystal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通过的决议案而成立。
成员
2. 委员会成员将会由董事会委任且构成委员会的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定,委员会多数成员应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3. 除董事会另行厘定以外,委员会成员最低人数应为三名。倘成员辞任、终止不再为董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终止不再为委员会成员,从而导致成员人数减至低於最低人数要求,则董事会须於发生该事件起三个月内委任可足以填补最低人数要求的新成员。
4.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且应为董事会的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倘主席缺席,则出席会议的余下成员应於彼等当中推选一名担任会议主席。
5. 董事会或委员会可不时委任指定的一名委员会成员或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人员或雇员为委员会的秘书。倘委员会秘书缺席有关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於他们当中推选一名成员、或委任其他人士担任会议秘书。
会议次数
6. 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另外召开会议。
会议通告
7. 委员会会议可由任何一位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召开。
8.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同意,否则载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及地点的每次会议通告应於会议日期至少十五个营业日前向委员会各成员及获邀出席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发出。
9. 议程及任何支持文据及文件将会於会议日期前至少七个营业日(或成员可议定的其他期间)提交予委员会各成员及获邀出席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士。
会议议程及决议案
10. 除非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否则委员会的任何会议均不可处理任何事项。委员会的两名成员(至少其中一名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11. 委员会成员方才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董事、管理人员、外聘顾问或谘询师)可於必要时,获委员会邀请出席所有或任何部分会议。
12. 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亲身或透过电子通讯方式或成员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举行。
13. 任何会议上所提出的问题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大多数投票确定。委员会各成员均享有一票。若出现任何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议主席将享有额外一票。
14. 成员须就其为利益关系方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15. 经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应视作合法有效,犹如该书面决议案已於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何该等决议案可载於单一文件或由多份文件组成,而该等文件乃按类似格式编制,并由委员会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
16. 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初稿及最终定稿应於会後合理时间内送交予全体委员会成员,以供其等分别提供意见及作记录用途。
17. 委员会秘书须确保,载有有关会议足够详情的完整记录会保存在委员会用於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议程、会议出席率、处理的事务、通过的决议案及作出的命令的会议记录册中。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该等委员会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若有关会议记录,看来是由该会议的主席或之後续会的主席签署,即为其中所列的事实的充分证据,无须再另外证明。
18. 除本职权范围内明确载明者以外,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应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中规范董事会会议程式的条文的规
限(可作必要的变通)。
权力
19. 委员会的权力应包括载列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
20.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管理层寻求其所需要的任何资讯,以履行其职责。
2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对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必要时向任何人士取得任何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2. 委员会将获得充足资源履行其职责。
职责及职能
23. 委员会的职责及职能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有关守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委员会将会: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制定甄选及提名董事的政策以及物色适当符合资格的董事以供董事会考虑的程式,并实施已批准的相关计划及程式;
(c)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及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d) 确保向董事会及股东提供获提名候选人的履历详情充足,以便其就甄选董事会成员作出决定;
(e)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f)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主要行政人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g) 符合及遵守董事会可能规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文件或《上市规则》或适用法律所施加的任何规定、指示及规管。
24. 委员会(或董事会)将订立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於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25. 若董事会拟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申报程式
26. 委员会将就其调查结果、决定及╱或建议直接向董事会作出报告,除非法律或监管规定限制其如此行事(例如,监管规定限制其做出有关披露)。委员会主席须在委员会会议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决定及╱或建议。委员会秘书亦须向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会议记录、报告及╱或书面决议案(如有)。
企业管治报告
27. 委员会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简要描述其每个财务年度的工作。该报告构成年报的一部分。
股东周年大会
28.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若其未能出席,则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出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
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并准备好於会上回答有关委员会的工作及责任的提问。
修订
29. 在符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下,本职权范围的任何修订须获董事会批准。
刊发
30. 委员会将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刊发本职权范围。
(倘职权范围中英文版本存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