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修订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本公告由晶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 (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章程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以(其中包括)(i) 加强促进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最新修订所规定而透过电子方式发佈公司通讯的实际安排;及(ii) 作出若干内务修订。因此,董事会建议透过采纳新的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来修订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即将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会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修订之详情的通函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将适时提供(及寄发,如适用)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晶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罗乐风 香港,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罗乐风先生、罗蔡玉清女士、罗正亮先生、黄星华先生及罗正豪先生;非执行董事王志辉先生及 LEE Kean Ph i Mark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家骐先生、麦永森先生、黄绍基先生及麦邓碧仪女士。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