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本公告由晶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章程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以(其中包括)(i) 反映上市规则附录三有关核心股东保障水平的最新修订及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ii) 允许本公司股东大会将以混合方式或电子会议方式举行,本公司股东(「股东」)除可亲身出席现场会议外,亦可以电子方式出席;及(iii) 作出若干内务修订。因此,董事会建议透过采纳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来修订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即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 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会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建议修订之详情的通函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