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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00:00:00

豁免概要

以下为向联交所申请并获其批准的特殊豁免。有关向联交所申请并获其批准的其他豁免,请参阅招股章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一节。

豁免遵守公众持股量规定

为筹备上市,本公司已寻求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条。

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至少25%必须一直由公众持有。本公司预期上市后最低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且已向联交所申请提请联交所行使,而联交所已确认其将行使,其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d)条的酌情权,接受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8.51%的较低公众持股百分比或在行使超额配股权的情况下公众将持有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较高百分比。

超额配股权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获部分行使,合共涉及23,580,000股股份,因此联交所接受的本公司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约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9.19%。

我们已就公众持股量的较低规定百分比作出适当披露,并在全球发售后的年报中逐期确认公众持股量充足。此外,我们已落实适当的措施和机制,确保持续维持19.19%的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倘公众持股量百分比低于联交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董事及控股股东将采取适当措施,其中可能包括进一步发行股权及╱或控股股东(及╱或其联繫人)向独立第三方配售部分股份,确保遵守联交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