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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2) 委任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2022-03-11 00:00:00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优库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及各董事称为「董事」)宣佈梁耀祖先生(「梁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将担任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自本公告日期起生效。

梁先生,42岁,自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七年,在大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991.HK)任助理财务总监;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在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在雅天妮集团有限公司(789.HK)任执行董事兼投资部副总裁;及二零一七年八月至二零二零年十月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起,梁先生获委任为星宇(控股)有限公司(2346.HK)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并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起,获委任为中国疏浚环保控股有限公司(871.HK)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自二零一六年以来,彼于正力控股有限公司(8283.HK)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核委员会主席。自二零二一年六月起,梁先生获委任为无锡盛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9.HK)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先生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企业融资硕士学位。彼于二零一四年三月获接纳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成员。

除上文披露者外,梁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位。梁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梁先生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职位。梁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梁先生须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席退任。概无有关梁先生的其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规定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梁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期限为自本公告日期起计两年,惟可膺选连任。彼须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退任,并合资格膺选连任。其后,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梁先生有权每年收取合共96,000港元之酬金,该酬金乃由董事会参考现行市况及彼之职责及责任而釐定。

董事会亦藉此机会欢迎梁先生。

委任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

董事会宣佈,陈坤先生(「陈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及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本公司授权代表,自本公告日期起生效。陈先生为香港执业律师。

董事会亦藉此机会欢迎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