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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03-19 00:00:00

本公告乃由优库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之公告(「第一份公告」),内容有关债权人(定义见第一份公告)针对本公司之法定要求偿债书。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第一份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由于本公司知悉,债权人(「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交有关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之呈请(「呈请」),指本公司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可能遭高等法院清盘,故本公司欲提供有关情况的最新消息。清盘呈请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时正于高等法院聆讯。

有关清盘呈请的资料

呈请乃针对本公司未能结清未偿还金额19,700,000港元连同应计利息及协定费用38,000港元及法律费用。呈请人为本公司所发行债券之持有人。

本公司将致力与呈请人协商庭外友好解决呈请。

清盘呈请的潜在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谨此提醒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该呈请呈交后,未经法院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及法规授出认可令,其后转让股份可能会失效。就本公司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发佈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所知悉,当进行清盘呈请时,基于该等限制及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能产生的不确定因素,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向任何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提供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就本公司股份暂停提供实物股票存入服务。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有权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应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相关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时结束。

鉴于有可能颁发的清盘令对股份转让的影响,本公司将考虑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有关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之意见。股东谨请注意,概无保证高等法院会颁发认可令。倘高等法院并不授出认可令,惟亦不驳回或永久搁置清盘令,则于清盘开始后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