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 (II)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 (III)董事会会议延期举行; 及 (IV)暂停股份买卖 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49(3)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本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原定于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以考虑及通过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2023年年度业绩」)及建议之末期股息(如有),以及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由于收取银行确认函、有待外部代理就本集团涉及的若干法律诉讼进行调查以及完成其他审计程序,故将延迟发佈2023年年度业绩。董事会及本公司管理层将继续与本公司核数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数师」)紧密合作,以便完成余下审计程序,并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本公司在现阶段无法评估2023年年度业绩的预期刊发日期,原因是2023年年度业绩仍在审计程序中,经核数师同意后将于适当时候作出公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于不迟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2)条,有关2023年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应基于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并须经核数师同意。鑑于上述情况,预计本公司将无法按上市规则的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并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1)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3)条,倘本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规则第13.49(1)及(2)条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则须公佈其根据尚未经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财务业绩编制的业绩(以该等资料可得为限)。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于现阶段刊发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并不合适,原因为该等账目未必能准确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而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造成混淆,并可能误导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董事会谨此确认,本公司正照常运营,其任何业务均无受到影响。 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即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2023年年报」)。预期2023年年报可能会因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而延迟寄发。倘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将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3.46(2)(a)条的规定。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寄发2023年年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延期举行 董事会会议将因上述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而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董事会会议日期。 短暂停牌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将自2024年4月2日上午九时正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短暂停止买卖,以待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可能暂停买卖的最新资料。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