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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023-04-27 00:00:00

本公告乃由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大纲及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以(a)令大纲及细则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包括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一致;(b)为本公司提供与举行股东(「股东」)大会有关的灵活性;及(c)作出相应及内务修订。董事会建议采纳纳入建议修订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二份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行大纲及细则(「现行大纲及细则」)。

主要建议修订概述如下:

1. 加入「通讯设施」、「人士」、「出席」及「虚拟会议」的释义,并对第二份大纲及细则的相关条文作出相应变动;

2. 修订若干释义以与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其他内务修订保持一致,包括「公司法」、「股息」、「电子」、「电子交易法」、「普通决议案」、「秘书」、「股份」及「特别决议案」,并对第二份大纲及细则的相关条文作出相应变动;

3. 釐清由持有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份之三投票权的持有人通过的决议案需修订该类别股份所附的权利;

4. 指明有关暂停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通知须(其中包括)于一般于香港发行之报章作出;

5. 规定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及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6. 规定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十份之一投票权的股东可藉由书面呈请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将决议案加入会议议程;

7. 指明股东于股东大会发言及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权利;

8. 指明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权有关人士于本公司任何债权人会议担任其受委代表或代表,并具有发言权及投票权;

9. 规定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董事会增补成员的董事之任期乃直至彼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

10. 指明股东于不影响董事可根据有关协议申索任何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中应有权于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

11. 指明董事会可选举董事会主席,而其应主持董事会的每次会议;

12. 规定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及薪酬须由股东藉普通决议案批准;

13. 规定董事委任以填补核数师任何临时空缺的核数师之薪酬应由董事会决定,其任期乃直至下一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由股东重新委任;

14. 指明本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案决议本公司自愿清盘;

15. 容许于召开股东大会时使用通讯设施,并规定董事可决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以虚拟会议方式举行,而有关通知须披露使用的通讯设施及相关程序;

16. 规定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应有权以通讯设施方式出席及参与该股东大会并担任主席;

17. 指明本公司购买或收购其自身股份的权力仅应根据上市规则作出;

18. 加入转让股份的形式可为联交所规定的任何标准转让形式;

19. 规定须提供延迟股东大会的原因,而再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仅应处理原会议的事务,而当于该再次召开的会议中需处理任何新事务,则须给予新通知;及

20. 规定本公司的财政年度应于每年1月1日开始及于12月31日结束。

本公司确认,第二份大纲及细则对一间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并无异常。建议修订以及建议采纳第二份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中藉由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在股东週年大会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以及建议采纳第二份大纲及细则的详情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