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阳光油砂有限公司(「阳光」或「本公司」)于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刊发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通函(「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通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公佈,股东特别大会举行之地点已更改为中环德辅道中 68 号万宜大厦十六楼会议室。
股东特别大会除举行地点变更外,通函、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所载的一切资料及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及决议案内容均维持不变。代表委任表格仍然有效,并适用于股东特别大会。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务请留意上述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地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