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和阿尔伯塔省卡尔加里(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阳光」)(香港联交所:2012)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补充以下信息: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香港时间)之公告及澄清公告,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香港时间)由本公司刊发之公告(统称「该公告」),其中包括就有关本公司在中国组建合资公司和合资项目公司。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俱相同涵义。
董事会希望补充一点,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双方」)预计最初将投入最多19,000,000港元于合资项目公司作为注册资本。合资项目公司实际上是于河北省承德市设立的一间合资公司。双方将按各自于合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比例出资,阳光和关联公司将各出资9,690,000港元和9,310,000港元,即阳光和关联公司分别占51%及49%。
合资项目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即19,000,000港元,乃双方经参考项目规模,合资项目公司的预期初始阶段资本需求及公平磋商后釐定。除上述出资承诺外,阳光无须在现阶段作出进一步出资承诺。倘若双方须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出资承诺,则将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的出资额将通过内部资源拨付。
董事会谨此强调,上述成立合资项目公司和建设多功能加油站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倘根据上市规则就成立合资项目公司和建设多功能加油站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可能构成须予公佈的交易,则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