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香港时间) 欣然公布,Prime Union (作为贷款人) 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股东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将向本公司提供股东贷款。Prime Union 由主要股东及董事会执行主席孙国平先生直接全资拥有。Prime Union 从事投资控股。於本公告日期,贷款人及其联系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共约 22.98%,所以贷款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股东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关连交易。然而,董事会认为,由於 (i) 贷款协议乃由本公司与贷款人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厘定及 (ii) 贷款并无由本集团任何资产作抵押,贷款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90 条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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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香港时间) 欣然公布,Prime Union (作为贷款人) 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股东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将向本公司提供股东贷款。Prime Union 由主要股东及董事会执行主席孙国平直接全资拥有。据此,贷款人将向本公司提供合共 14,058,885 港元的定期贷款(「贷款」)。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贷款人: Prime Union
借款人: 本公司
贷款提取日: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金额: 14,058,885 港元
利率: 年利率 6%,於利息支付日支付
利息支付日: 最後还款日
期限: 贷款提取日後的三个月
提前还款: 本公司将可以不少於三个工作天前通知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本金额及其应计利息
最後还款日: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还款: 贷款(包括所有应计利息及根据股东贷款协议应付的任何款项)须於最後还款日偿还
所得款项用途: (i)一般运营资金於及(ii)拨支本公司现有业务的未来发展,包括资助 West Ells 项目运营的成本。
订立股东贷款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贷款将用作本公司(i)一般运营资金於及(ii)拨支本公司现有业务的未来发展,包括资助 West Ells 项目运营的成本。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东贷款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贷款人及其联系人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共约 22.98%,所以贷款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股东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关连交易。然而,董事会认为,由於 (i) 贷款协议乃由本公司与贷款人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厘定及 (ii) 贷款并无由本集团任何资产作抵押,贷款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90 条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英属处女群岛」 英属处女群岛
「本公司」/ 「阳光」 阳光油砂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独立股东」 关连认购人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孙国平先生」 孙国平先生,本公司的执行主席和主要股东,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持有1,323,881,500 股(包括购股权),约占本公司已发行和发行在外股份的 23.82%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A」类有投票权普通股
「股东」 股份持有人
「股东贷款协议」 Prime Union(作为贷款人)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订立的贷款协议
「Prime Union」 Prime Union Enterprise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由主要股东及董事会执行主席孙国平先生直接全资拥有。Prime Union 从事投资控股。
「主要股东」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