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特别大会(「该大会」)通告(「该通告」)。
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之通函(「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根据下段,该通告所载的决议案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香港时间)/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卡尔加里时间)举行之该大会上经本公司股东(「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事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在该大会上点票的监票人。
於该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的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百分比) 出席会议的总投票权
赞成 反对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认购人 499,738,408(99.35%) 3,275,000(0.65%) 503,013,408
订立之认购协议(有关详情载於本公
司之该通函)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包括根据认购协议就配发及发行合
共 455,074,788 股本公司新「A」
类有投票权普通股授出特定授权)。
决议案以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有关上述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该通函。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香港时间)/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卡尔加里时间),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为 5,558,336,358 股股份,此为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该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并诚如该通函所述,认购人及其联系人不得就上述普通决议案投票。於该大会当日,彼等及其联系人之股份总数为 1,277,202,500 股股份。故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该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普通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 4,281,133,858 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之外,并无限制股份持有人出席该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所提呈的决议案。如上市规则所载,概无股份赋权股东出席该大会并须就赞成在该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批准在该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人士在该通函中指明其拟於该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投票 反对或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