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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油砂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7-07 18:40:00

兹通告阳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下午八时正(卡尔加里时间)假座香港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5楼8504A室举行特别股东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内所用未界定词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刊发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认购人(定义见通函)根据认购协议(定义见通函)按每股认购股份0.234港元的价格就本公司455,074,788股新「A」类有投票权普通股(「认购股份」)进行认购(定义见通函),注有「A」字样的认购协议副本已提呈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尽管彼可能就认购於任何事宜中拥有任何权益)就认购签立认购协议及任何其他协议、档以及采取或将采取的行动(包括由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c) 授权任何董事为使认购及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生效或就其而作出彼可能认为适当、必要或适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以亲笔签署或盖章形式签立任何协议、契据、文据及任何其他档或作出相关安排,并遵循及按照适用法例及法规,为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批准并作出有关认购之非重大变动、修订、补充或豁免非重大事项;及

(d) 确认及批准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及(ii)认购协议所载的其他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根据认购协议配发、发行及处理认购股份之无条件特定授权。」

登记股东

倘阁下以本身名义持有股份,则阁下为本公司的登记股东(「登记股东」)。身为登记股东,倘阁下无法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且欲确保阁下的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行使投票权, 阁下须依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及通函内所列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注明日期及加以签署并将其发送。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将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站w w w . h k e x n e w s . h k 及本公司网站www.sunshineoilsands.com。

实益股东

倘阁下以於经纪行或仲介机构(即经纪、投资行、结算所或类似实体)开立的账户持有股份,则阁下为本公司的实益股东(「实益股东」)。实益股东须遵循阁下的仲介机构提供的投票指示表格或其他代表委任表格内所列指示以确保阁下的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行使投票权。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及投票。凡持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大会。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一名以上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档副本须於委任表格适用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前至少48小时(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卡尔加里公众假期)(即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下午八时正(卡尔加里时间)或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视情况而定)於正常营业时间内送达(i)本公司於加拿大的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AllianceTrust Company(地址为Suite 1010, 407 — 2nd Street SW, Calgary, Alberta, Canada T2P 2Y3)或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iii)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当日提交股东特别大会主席或按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方为有效。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认购人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彼等现有股份的权益的范围内)不得就所有上述普通决议案投票。

5. 上文所载的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